
那讓咱們來仔細梳理梳理紅籌上市過程中這些洋祖宗公司和它們各自的作用。紅籌上市一般的架構為BVI公司(可以有,天爺爺)+開曼公司(作為上市實體,必須有,高爺爺)+BVI公司(可以有,非必須,曾爺爺)+香港公司(爺爺)+外商獨資企業(Wholly Owned Foreign Enterprise,“WOFE”,爸爸)+境內運營實體(中國公司)。

紅籌架構最上面一般就是一個或者多個天爺爺BVI公司,這些個公司就是用來裝那些個人投資者,避免個人直接持股。實際控制人、持股員工、個人投資者成立一個或者多個BVI公司。為什么選擇BVI注冊公司而不是在其他地點呢?因為BVI公司手續少、交錢少、管的少、無稅負、披露少,作為一個殼公司還能有啥更多的要求呢?(設立BVI公司1、無需在注冊當地運作,也無需繳納稅負;2、公司的資本為認繳制,無需實繳及驗資;3、 便于轉讓,手續便捷,只需將轉讓書及買賣合同存盤到法定注冊地址即可;可免除年審要求;4、只可在董事授權情況下才可對外披露投資者身份)。
往下面數一層是高爺爺開曼公司。這個高爺爺是最重要的,是要做海外上市的主體。一個紅籌架構中,其他的公司都可以不設,這個一定要設。沒有了這個洋高爺爺公司,中國公司就沒有在外國的交易所上市的主體了。為什么不繼續在BVI注冊個公司,要換到開曼呢?這個時候BVI的優勢例如不透明、公司法要求不高就成了BVI公司的劣勢。像美國和香港的交易所都不接受BVI公司作為上市主體。BVI公司平時做個包袱裝裝個人股東還行,真到了資本市場這種高要求的地方自然被拒之門外了。開曼公司因為公司治理和透明性相對高,被各大海外交易所接受可以作為上市主體。當然。開曼公司還有其他優點,例如注冊和后期維護手續簡單、維護成本低,稅負低,因此也成為了上市主體的首選。
再往下面一層數是曾爺爺BVI公司,這個曾爺爺BVI公司不是必須的,是為了轉讓下面的公司方便稅負少設計的。轉讓BVI公司的股權手續簡單,無需交稅。一般如果是只為了紅籌上市是不搭這一層曾爺爺BVI公司的。如果是為了海外并購重組,往往會搭設這一層。
接著咱們來看爺爺香港公司。在稅務籌劃層面上講,爺爺香港公司是一個必須的存在。根據《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十條第二款,如果香港公司是受益所有人直接擁有支付股息的內地公司至少25%的公司,則所征預提所得稅為股息總額的5%。而一般的境外企業從境內外商獨資企業所獲得股息的預提稅是10%。預提所得稅是什么呢?就是一個境外的公司從我們國家賺了錢,總得給我們國家交點所得稅。但是吧,這個公司到底賺了多少錢稅務局不知道,也沒法知道。人家境外公司不歸國內的稅務局管啊,怎么能給你老實查賬交稅呢。這樣稅務局索性就一刀切,我也不管你賺了多少了,你就按照你收到的錢一定比例作為稅款交給我就行了。這就是預提所得稅。一般這個比例是10%,但是內地跟香港有稅收優惠協定,特定事項股息稅率就是5%。股市一般掙兩類錢,一類是股票轉讓的錢,一類是股息的錢,也就是公司分紅的錢。從中國公司流向上市主體的就是股息的錢。股息的預提所得稅就是紅籌上市中最需要規劃的稅種之一。注冊一個香港公司能省一半的稅呢。
上面咱們就講完了洋祖宗們的事了,現在看看境內的公司怎么安排。這個爺爺香港公司來到內地注冊了一個外商獨資公司。這個公司可以去收購整個中國公司,讓中國公司變成自己的親兒子公司。這樣一整個紅籌架構就搭成了。因為有完整的股權投資鏈關系,投資資金的正向流動,分紅的反向流動都合理、順暢。
但是如果這個中國公司運營的是禁止或者限制外商投資的項目怎么辦?沒關系,中國公司不能做外商獨資公司的親兒子公司,還可以做干兒子公司。這個干兒子怎么做呢?自然是通過簽訂一系列的合同來控制中國公司,主要包括股權上的安排和財務上的合同。1、股權上的安排又分為:(1)不可撤銷的委托表決授權——中國公司的名義股東將股票的表決權委托給外商獨資企業,以后外商獨資公司說了算。(2)股權質押——中國公司的名義股東把股權都質押給外商獨資公司,想背著外商獨資公司把公司股票賣給別人沒門;(3)股權優先購買及獨家購買——以后中國公司想要發新股只能賣給外商獨資公司,想拉別人進公司來對付外商獨資公司,想也不要想。2.、 財務上的安排,通常包括轉移利潤和控制資產:(1)技術咨詢和服務——通過向中國公司收取技術咨詢和服務費把中國公司的利潤都轉到外商獨資公司去;(2)無形、固定資產轉讓及無形、固定資產使用——中國公司用的所有資產都是外商獨資企業所有的(3)資金提供——中國公司運作的錢是外商獨資公司提供的,直接卡住中國公司的命脈。雖然不能形成股權上的親兒子關系,但是中國公司有形的無形都用的外商獨資公司的,大小事都是外商獨資公司說了算,賺的都歸外商獨資公司,中國公司就變成外商獨資公司的干兒子。這種外商獨資公司通過簽協議控制中國公司的架構就是VIE架構。VIE是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的縮寫,即“可變利益實體”,直白一點就是“干兒子實體”。這類實體的名義股東就是個紙糊的門面,擺著看看,所有的權利義務都歸后面的實際股東所有。對于實際股東來說,這個實體是可以就是“可以變成我的利益的實體”,得并表。(因此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規定:凡是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任一條件的特殊目的實體都應被視作VIE,將其損益狀況并入“第一受益人”的資產負債表中:1、風險股本很少,這個實體(公司)主要由外部投資支持,實體本身的股東只有很少的投票權;2、實體(公司)的股東無法控制該公司;3、股東享受的投票權和股東享受的利益分成不成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