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應提交的材料包括:
- 《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申請表》;
- 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明(多個境內機構共同實施一項境外直接投資的,應提交各境內機構的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明,尚未辦理“五證合一”的境內機構,還需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
- 該筆境外投資相關主管部門對境外投資事項的批準、備案文件或無異議材料等。
- 境外投資資金來源證明、資金使用計劃和董事會決議(或合伙人決議)、合同或其他真實性證明材料。
- 外國投資者以境外股權并購境內公司導致境內公司或其股東持有境外公司股權的,另需提供加注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2016年10月8日后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提供《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備案回執》)和加注的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
- 補充其他真實性證明材料(如需要)。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主要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2.《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商務部令2009年第6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發布〈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9〕30號)。
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0〕31號)。
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33號)。
6.《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改進和調整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2〕59號)。
7.《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號)。
8.《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
9.《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性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7〕3號)。
10.其他相關法規。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審核原則
- 境內機構在以境內外合法資產或權益(包括但不限于貨幣、有價證券、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向境外出資前,應到注冊地銀行申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銀行在為境外投資標的企業做主體信息登記時,應登記《企業境外投資證書》上“投資路徑(僅限第一層級境外企業)”一欄中的企業。金融類境外投資根據行業主管部門的批復或無異議函等進行相應登記。
- 境內機構以境外資金或其他境外資產或權益出資的境外直接投資,應向注冊地銀行申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銀行應審核其境外資金留存或境外收益獲取的合規性,涉嫌以其非法留存境外的資產或權益轉做境外投資的,不得為其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外匯局資本項目管理部門應加強境內機構以境外資金或其他境外資產或權益出資的境外投資登記業務的事后核查,對涉嫌違規的移交外匯檢查部門處理。
- 多個境內機構共同實施一項境外直接投資的,由約定的一個境內機構向其注冊地銀行申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銀行通過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完成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后,其他境內機構可分別向登記地銀行領取《業務登記憑證》。
- 境內機構設立境外分公司、合作開采石油,參照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管理。境內機構應到注冊地銀行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開辦費用應納入投資總額登記。除開辦費之外的大額資金需提供董事會決議(或企業有權部門決議)及合同等證明文件。境內機構設立境外分公司、合作開采石油每年應按規定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存量權益登記。
- 境內企業到境外合作拍攝電影比照境外直接投資辦理,以片名作為境外項目的名稱,主管部門為廣電部門。
- 銀行通過資本項目信息系統為境內機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手續后,境內機構憑《業務登記憑證》直接到銀行辦理后續資金購付匯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