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在內地怎么操作出口?哪種方式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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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一間香港有限公司可以有很多好處,最實在的好處是利用大陸和香港兩地征稅原則的不同進行轉口貿易的操作,從而實現降低外貿成本的作用。簡單舉例:
第一,以香港公司的名義和國內工廠簽訂采購合同,將貨物以略低的價格賣給香港公司;
第二, 當貨物出關后,香港公司可要求貨代公司改提單,或直接出兩套提單(具體可以咨詢貨代公司)并且和國外客戶簽訂貿易合同,將貨物以原價賣給海外客戶,貨物直接從寧波運出即可;
第三,海外客戶首先將貨款打回香港公司帳戶,然后香港公司再將采購成本打回國內工廠進行外匯核銷。
當我們完成以上貿易流程可以看到在香港公司的帳戶內有一筆利潤順差留存下來。針對這筆利潤首先不會被結匯,因為香港公司沒有外匯管制;其次香港是來源地征稅原則,只要這一部分的利潤非來源于香港,可以向香港稅務局申請海外利得,豁免利得稅的征收(英國公司無須申請海外利得),因此這部分利潤既不會被結匯,也合法地不用向香港稅務局繳稅;從國內來看,打回國內的利潤相對減少了,稅基也低,所被征收的稅也就少了,而企業的外貿成本也就降低了。
香港公司的好處當然不止操作轉口貿易這么少,我們可以利用香港的超級金融體制向香港的銀行借貸融資,或者利用香港窗口公司的特點在貿發局尋找客戶等等,都是我們可以借鑒的好處。
用香港公司分別和工廠和國外客戶簽訂合同。提單的操作上,一、如果自己找的貨代,可以直接讓貨代把發貨人寫成香港公司,收貨人直接寫海外客人。二、如果是工廠找的貨代,那么可以和工廠商量怎么讓貨代出提單。即使什么都不改的話提單發貨人寫工廠,收貨人香港公司,然后你收到提單后轉讓給海外客人也可以。給海外客人的商業發票用用香港公司的抬頭,金額寫銷售的價格。那么對工廠而言P/I,合同,箱單等都是寫和香港公司的價格,這樣就都一致了,也不影響退稅。
提單抬頭寫工廠還是香港公司不影響海外客人的收貨,因為給他的單據都是這個香港公司做給他的,抬頭寫香港公司,這樣就都符合了。就是做兩套單據,一是國內工廠和香港公司,二是香港公司和海外客人。兩方面中間由香港公司來過渡,雙方不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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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香港公司找貨代:第一、樓主需要確認是MBL還是HBL單,如果是MBL單會比較麻煩一些,MBL可以直接向船公司提貨,HBL時必須先在目的港向貨代的代理換取MBL。然后再憑著MBL去提貨,俗稱換單。或者由目的港客戶憑HBL直接找貨代的代理提貨。重要的還是需要看你的貨物是FCL還是LCL的,如果是LCL的一般到你手上的都會是HBL,這樣抬頭肯定是可以為A,CON為C的,這個沒有疑問。如果是FCL的,能直接以A為抬頭的一般需要和船公司簽訂好協議才可能出MBL,應該很少有公司能做到這點。
請問給客戶:提單consignee為C,shipper為A? 是否還需要其他單據?
給B:提單copy件是否需要修改?
如果工廠找貨代,并直接發貨到 最終目的地:這個同理,HBL的shipper可以為A,但是值得樓主注意的是,如果你是需要國內工廠退稅的話,則抬頭最好是工廠抬頭,并且發票,箱單最好也是以工廠的抬頭,不然退稅時候會很麻煩。如果是買單報關出口,則可以shipper直接為A,這個是沒有關系的。提供給客人的文件最好也是按照提單上的來顯示,這樣清關會很麻煩,不然就得出示各種相關文件證明關系。
請問提單shipper可否要求工廠寫A?
如果不行,是否會影響客戶清關?(CI和PL的抬頭為A)
如果香港公司A從無進出口權的工廠B進口,然后出口給C:這個就涉及到買單報關了,就看你們找的出口代理能否幫你們辦理退稅了,這個是由你們商定的,能否退稅有時候需要看你的是什么貨,好不好退等等,價格不一,別人做不了建議什么的。費用的話無論退和不退,你都得給人家代理費,不是嗎?
請問出口代理商出口,費用一般是如何計算,退稅是屬于A還是代理商?
PS:
- HBL/HAWB,貨代公司的提單,收發貨人是真實的收發貨人,即你們公司和你們的客戶
- MBL/MAWB,船公司或者航空公司的提單,收發貨人是國內貨代和國外貨代,國內幫你們報關交貨的貨代,和國外收貨的代理
- LCL:LESS THAN CONTAINER LOAD,拼箱
- FCL:FULL CONTAINER LOAD,整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