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背景
近兩三年來,由于經濟實質法案在BVI和開曼群島的實施,離岸世界和離岸公司都受到了直接的沖擊。其中,離岸基金也未能幸免。
特別是對傳統的開曼離岸基金的而言,受限于OECD提出的稅收居民身份要求,不少離岸基金開始逐步從開曼轉移到亞洲的新加坡和香港。
正是在這一離岸基金版圖的暗流涌動下,香港于2020年推出了全新的有限合伙基金架構機制,并允許境外基金直接遷冊至香港運營。
眼見開曼和香港在基金注冊、運營和管理方面出現如此重大的變化,作為重要離岸基金注冊地的新加坡,自然不能無所作為。 于是,新加坡會計與企業管制局(The Accounting and Corporate Regulatory Authority,“ACRA”)在近日向公眾咨詢意見,擬對有限合伙法案(Limited Partnerships Act ,“LP Act”)做出修訂。
意見征詢時間
- 2021年10月4日-11月1日
擬針對有限合伙基金的修訂
ACRA建議對有限合伙基金(fund limited partnership,“fund LPs”)做一特定定義,并將有限合伙法案中的特定要求僅適用于有限合伙基金。下面的這些修訂將會僅適用于有限合伙基金:
- 擬賦予有限合伙基金在LP利益的轉讓方面更多確定性和靈活性,比如,在GP的同意下,有限合伙基金利益的轉讓,雖然導致LP被取代,卻不會導致合伙關系結束。
- 有限合伙法案第28和30條針對的競爭業務限制,將不適用于有限合伙基金的LP。
- 有限合伙基金的LP,對其他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企業不負有法定義務。
因此,有限合伙協議,須列出相應的替代條款,予以更新。
擬針對所有基金的修訂
ACRA還提出擬針對所有基金做如下的修訂:- 拓展GP或LP所適用的法律形式,包括經注冊的有限合伙企業、外國合伙企業或其他非法人實體;
- 明確GP或LP能夠以受托人或代表人的能力行事;
- 明確合伙利益的分配在何種情況下有效;
- 新增法例規定合伙協議應明確LP的退出不會導致合伙企業的技術性解散(technicial dissolution);
- 根據所有合伙人協議,在GP不能清算合伙企業的情況下,允許LP委托第三方來清算有限合伙企業。
針對此處最后一條:現有法例下,除非有法院命令,有限合伙企業的解散只能由GP予以清算,LP無權染指。但是,未來在特定情況下,LP可以通過委托第三方的形式將有限合伙企業予以清算。
擬針對有限合伙法案附件一的修訂
根據新加坡的有限合伙法案,如果LP參與有限合伙企業的管理,則其如同GP,須對有限合伙企業的所有債務和義務承擔責任,即所謂的“安全港活動”。在有限合伙法案的附件一中列出了LP可從事活動的范圍,其中特別值得關注的是不會導致LP被視作參與有限合伙企業管理的情形。對此,ACRA建議對附件一做出如下修訂:
- 拓展有限合伙基金LP可參與活動的范圍,使其不會因這些活動喪失有限責任狀態;且
- 明確有限合伙企業LP不會喪失有限責任狀態的可參與活動清單。
擬針對基金遷冊的修訂
建議為有限合伙企業引入遷冊機制,使其可以像公司和可變資本公司(Virable Capital Company,“VCC”)一樣遷冊至新加坡。宏Sir觀點
一直以來,新加坡和香港在港口貿易、金融發展和專業服務等領域都在上演著全方位的“雙城記”。具體到財富管理和基金業務方面,兩地也是你追我趕,互不相讓。客觀地說,過去數年,新加坡在財富管理和基金運營方面要領先香港一些。
但是,近兩年來,香港開始在基金管理方面發力,特別是推出了一系列與有限合伙基金相關的立法和實施細則。比如,香港日前剛通過立法,允許自11月1日起香港以外的投資基金遷移注冊及營運地點到香港。
眼看香港在基金投資領域的奮起直追,新加坡沒有道理無動于衷。如今,新加坡擬對有限合伙法案進行修訂,具有非常鮮明的針對性,可以視作對香港在有限合伙基金(LPF)上密集立法的一個正面回應。
從ACRA公布的修訂建議看,未來新加坡的有限合伙基金LP將會有更大的權利,比如給予LP在基金利益轉讓方面更多自由,并且允許其在一定條件下清算合伙基金。不僅如此,新加坡還打算和香港一樣允許外地基金直接遷冊。
如此等等,可以看出兩地在基金管治上正在和開曼基金越來越像,那么,背后的各自吸引力或將更多地體現在牌照要求、稅收居民身份、稅收寬減等“內核”要素上。無論如何,對于投資基金和LP來說,更多選擇意味著更多機會。
至于開曼、新加坡、香港,它們誰會在未來的離岸基金版圖上拔得頭籌呢?讓我們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