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朋友合伙設立香港離岸公司創業需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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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說我認識的幾個朋友,他們一起成立了一個公司,大家持有同等的股份,并且都是公司的董事,每個人借給公司同等數目的金錢來幫助公司的運營。這些經濟活動中都沒有任何法律文件的輸入。到了最后分配收入的時候,問題出現了:其中一個董事,因為他最有經驗以及專業能力,為公司帶來了很多新客戶以及隨之而來的利潤。當然,他也付出了最多的時間和精力,可以說是他獨自支撐著整個生意,但是這所有的辛苦努力并沒有換來等量的收入,當他提出按勞分配收益的時候遭到了其他董事的反對。最后隨著矛盾的日益激化,他不得不退出了辭去董事一職,賣掉股份并退出公司。
為什么會有這些糾紛的產生呢?其原因不難發現,就是因為他們在合伙之前,沒有任何的書面協議。沒有明確收入和工作的分配。在這樣的情況下,這位付出大量心血和時間的股東僅有的選擇是向公司正式提出返還借款并且采取法律措施。而這些法律措施也會引起一些顧慮:比如是否會產生長達數月甚至更久的法庭糾紛、是否需要支付高昂的律師費,何況即使花了金錢和時間也不一定能夠贏。這個案例給將要合伙做生意的投資人敲了警鐘。要減少這樣的法律糾紛,最重要的一點是準備好正確的法律文件。
所以在一個新成立的合伙公司里面,非常需要出臺一份股東協議。其主要目的是:
確定如何管理公司
與之相關的協議內容應該有:向董事和股東匯報的責任以及如何獲得財務信息;是否有個CEO負責公司的日常管理,以及任命機制;董事或股東借錢給公司的書面協議;工作的董事如何獲取工資,以及這個工資數目的計算方法;為公司集資,公司產生利益時,如何對此分配。
確定解決糾紛的辦法
各方在固定期限內盡力化解糾紛的義務;如果發生比較復雜的情況,可以找一個獨立的專業人士幫忙解決;在可供選擇的糾紛解決程序完成前,禁止任何一方采取法庭行動。
為想退出的股東制定出退出合伙的方案
一般股東協議中都有一項“ 優先購買權”,也就是說離開的股東必須先將他的股份賣給其他現有的股東。并且計算股份合理價格的公式。在退出公司時,償還之前股東借給公司的借款。
所以說,創建股東協議是非常重要以及必要的。它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合伙公司的運營以及成功,為了讓公司的每個人都清楚地知道公司的管理辦法,糾紛解決方案以及在有人想退出公司時的程序,股東協議的條款應該在一開始建立公司的時候就設立好,討論并達成共識。雖然在商討和擬定股東協議的時候會產生律師費,但是相較于因為矛盾而導致財產損失和相關的律師費用,前者根本不值一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