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開曼 ELP 通常有下列用途
(1) 募集私募基金
包括募集創投/天使基金、不動產基金、并購/ 投資基金、重建/艱困事業基金等。
(2) 稅務規劃
例如用來持有不同地區的資產。
(3) 滿足特殊的需求
例如投資者只希望單純出資,負擔極有限的責任。
二、注冊開曼有限合伙基金(ELP)需提供資料:
1、普通合伙人(GP):
必須有1名普通合伙人,必須是一個開曼群島公司,公司章程必須和普通豁免公司有所區別(律師起草相關章程),GP對開曼合伙關系承擔無限責任;
2、有限合伙人(LP):
至少有1名有限合伙人,可以是個人、公司;LP對開曼合伙關系承擔有限責任;
3、登記地址:必須在開曼群島的登記地址;
4、有限合伙關系協議:合伙協議不需要歸檔為公開資料,也不開放查閱。
5、盡職調查文件(反洗錢調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