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有限合伙基金(LPF)只有滿足一定條件才可享受UFE。
UFE于2019年4月1日起生效,它將香港稅務豁免延伸向所有基金,為所有滿足一定條件的基金,不管基金是否在香港進行中央管理和控制,提供香港利得稅豁免。
在此之前的香港,離岸基金、離岸私募股權基金和開放式基金公司,各由不同的利得稅豁免法例規管。但在UFE生效后,將不同基金類別的稅務豁免統一規管,可以使基金在稅務處理上更加便捷。
根據UFE,在香港運營的基金(包括LPF)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 實體須符合“基金”的定義,方可獲得豁免。
- 所產生的利潤須來自合資格交易或以5%為限的附帶交易。對于私募基金而言,須另外滿足其他條件,方可在進行私募股權投資交易時獲得豁免。
- 合資格交易必須由“指明人士”在香港進行或安排。否則,該基金須符合“合資格投資基金”的定義。
但是,上述條件在UFE中并不明確,導致基金實體本身難以評估是否可以享受稅務豁免。為此,香港稅務局在2020年6月30日頒布了《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61號》 (DIPN 61號),來對UFE做出指引。
如果您仔細看上述UFE對私募基金提出的三個條件就會發現,其中有幾個重要術語的定義需要明確,否則很難判斷。其中,需要特別廓清的定義包括:
- 基金
- 附帶交易
- 指明人士
- 合資格投資基金
對此,DIPN61號都予以了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