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斷自己是否受經濟實質法案的影響,首先需評估確認:
1、是否屬于“相關實體”; 這一概念分為兩大板塊,分別為:
1.針對純持股實體
以BVI為例
遵守2004年《BVI商業公司法》或2017年《有限合伙企業法》,有足夠的員工和辦公場所以持有、管理股權。
2.針對非純持股實體
在BVI群島指示和管理相關商業活動或核心創收活動。而相關商業活動的性質和規模滿足一定要求,具體為在BVI轄區內具有足夠數量的合格員工并從事相關業務,在BVI轄區內產生足夠的費用支出,在BVI轄區內有適于核心創收活動的辦公場所(如果是知識產權業務,并需要使用特定設備的,則該設備必須位于BVI轄區內),而核心創收活動在滿足一定條件下,則可以允許其外包給其他企業。
2、是否從事“相關活動”? 而這一定義包含多項內容,其中有
1.控股業務:是否是純持股實體。
2.總部業務:是否向同一集團內其他實體提供高級管理人員;承擔或控制該類實體所從事活動的重大風險,或就該類風險提供實質性建議。
3.知識產權業務:是否持有知識產權。
4.融資及租賃業務:是否提供任何形式的信貸。
5.分銷服務業務:是否向海外關聯公司購買貨物的零部件或材料、或供轉售的貨物以及轉售的零部件、材料、或貨物,是否向海外關聯公司提供該業務相關的服務等。
6.運輸業務:是否在世界各地經營船舶相關業務。
7.銀行業務:適用于1990年《銀行與信托公司法》的定義,接受并持有通過支票或訂單償還的現金、儲蓄、存款或類似賬戶款項的業務(不包括來自銀行或信托公司),并能以預付款或其他方式投資于客戶。
8.保險業務:適用于2008年《保險法》的定義,即根據保險合同承擔賠償責任的業務,包括人壽和再保險業務。
對于未能通過BVI政府《2018 年經濟實質(公司及有限合伙)法》審查的經濟實體,BVI政府會向相關實體發出兩次通知:
當BVI稅務局首次認定某一實體不符合經濟實質要求后,將向該實體發出第一次通知,通知內容包括認定結果、原因、罰款金額、罰款繳納日期、該實體應采取的措施及截止日期、上訴權等;
如果該經濟實體在指定日期內,仍然不能滿足稅務局的相關要求,BVI稅務局將進行第二次經濟實質的認定,并發出第二次通知,通知內容與第一次類似。如果相關實體在第二次通知結束審查日期之后,還是不能滿足經濟實質要求,BVI稅務局有權考慮申請相關實體注銷?;蛘邔⑿畔⒅苯咏粨Q給中國稅務機關,如發現虛假申報或誤導陳述的,將被處以罰款或五年刑責,或兩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