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贊同來自: 傅強

目前在開曼群島各種類型的基金數量多達11000多只,總資產超過2萬億美元。。而作為后起之秀的BVI自1998年開放離岸基金市場以來,已注冊的受監管的基金數量達到3400多只。目前百慕大也有1600多只注冊的集合投資計劃(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s)。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數字并不包括龐大的依照當地法律可以享受監管豁免的基金(Unregulated Funds)數量??梢娫陔x岸群島注冊基金已經成為眾多基金的首選之一。
BVI對于基金的監管主要體現在《共同基金法》和《商業公司法》等,基金的組織機構上根據客戶需求的不同可以選擇公司、合伙、集體信托(Unit Trusts)等多種形式之一。在基金的類型上,BVI的共同基金(Mutual Funds,也被譯為“互惠基金”)分為私募基金、專門基金和公眾基金三種。私募基金是指投資者不超過50人,且通過私募方式進行募集的共同基金;專門基金是指主要面向職業投資者發行的基金,且這些職業投資者首筆認繳的份額不低于10萬美元,除這兩種之外的共同基金為公眾基金。就三種形式的基金而言,公眾基金的監管最為嚴格,BVI法律特別要求其需按照通行的會計準則制作會計報表,并經BVI當局認可的審計師審計,同時對其基金招股章程的內容上也有法定要求,此外,公眾基金在海外進行運作的,每年應由基金主要運作地的有權監管部門出具“守法證明”(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以表明其在當地的運作遵守相關法律和規定。
開曼群島對于基金的監管體系主要是2006年修訂后的《共同基金法》等。相比于BVI,開曼群島因其更為完善和成熟的監管體系與配套市場設施,在公眾投資者和域外監管部門中享有更高的市場認同度。同BVI一樣,開曼基金的組織結構可以選擇公司、合伙、信托等形式之一。同時,并不是所有的基金都要受《共同基金法》的管制,如不可回贖的封閉性基金、以及投資者在15人以內并且投資者對基金管理人擁有任免權的基金均能享受監管豁免。受監管的基金可以分為三種:Licensed Funds、Administered Funds和Registered Funds。第三種形式的基金監管要求最低,只需注冊即可,在開曼群島也最受歡迎,但其要求投資人的最低投資額在10萬美元以上,或者該基金的份額將在一個被批準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但并不是任何基金都能滿足這一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