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保外貸登記需要怎么辦理?

(1)關于辦理內保外貸簽約登記的書面申請報告(內容包括公司基本情況、已辦理且未了結的各項跨境擔保余額、本次擔保交易內容要點、預計還款資金來源、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有共同擔保人的,應在申請報告中說明);
(2)擔保合同和擔保項下主債務合同(合同文本內容較多的,提供合同簡明條款并加蓋印章;合同為外文的,須提供中文翻譯件并加蓋印章);
(3)外匯局根據本規定認為需要補充的相關證明材料(如發改委、商務部門關于境外投資項目的批準文件、辦理變更登記時需要提供的變更材料等)。
外匯局按照真實、合規原則對非銀行機構擔保人的登記申請進行程序性審核,并為其辦理登記手續。外匯局對擔保合同的真實性、商業合理性、合規性及履約傾向存在疑問的,有權要求擔保人作出書面解釋。外匯局按照合理商業標準和相關法規,認為擔保人解釋明顯不成立的,可以決定不受理登記申請,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原因。
(2) 實際操作中的材料清單
1.書面申請報告是整份內保外貸登記資料的點睛之筆。報告內容應包括以下幾個部分:
1)公司基本情況。清晰闡述本筆擔保事項中涉及的主體,包括擔保人、被擔保人、受益人的基本情況,如有反擔保人或共同擔保人,需一并闡述。
2)擔保人已辦理且未結清的各項跨境擔保余額。包括內保外貸、外保內貸、其他形式跨境擔保的筆數及分幣種的匯總余額。根據公司具體情況,對不會出現擔保履約的情況作出承諾。
3)擔保項下主債務的基本情況。包括合同簽約時間、主債務金額、期限、利率、交易結構、主債務簽約日及到期日、交易的商業合理性、項目是否取得相關部門的批復文件等,重點描述資金流向及用途。如果被擔保人為境外多級子公司,需附清晰的股權結構圖。
債務人的還款資金來源需要重點介紹。需詳細說明被擔保人(即債務人)自身的還款能力(需提供數據支撐),是否具有充足的還款資金及資金來源,具有明顯履約傾向性的不予登記。
4)本次擔保要點。介紹擔保情況,包括擔保合同簽約日及到期日、擔保金額和期限、擔保結構、擔保方式、擔保的商業合理性,擔保履約條件等。如有共同擔保人,需說明是分份額分別辦理擔保登記,還是不分份額由其中一個擔保人辦理登記。
擔保金額可以大于主債務金額,擔保期限可以長于主債務期限,需寫明原因及簡略的計算過程。涉及抵押、質押等的需明確描述相應抵押、質押物情況及在其它部門辦理相關登記的情況,
5)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例如,企業需明確相關境外機構和項目是否經過國內境外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登記、備案或確認;企業為境外發債類擔保,需介紹境外發債人與擔保人之間存在的直接或間接股權關系情況,境外投資項目經營的法人主體情況及與擔保人的股權關系等。
6)承諾。企業承諾不在明知或應知擔保履約義務確定發生的情況下簽訂擔保合同;承諾按照現行外匯管理法規合法合規辦理跨境擔保等。
2.填寫《內保外貸基本情況登記表》。該表格登記了本筆業務的具體情況,包括擔保類型(履約型、非履約型)、主債務合同和擔保合同的簽約日期、到期日、期限、幣種、金額、利率、是否有反擔保人、是否有共同擔保人、是否調回境內、調回金額、資金用途、被擔保人名稱、所屬行業、被擔保人境內控股母公司(境內第一層)、受益人等等。
在填寫表格時,需注意所有的信息都出自于擔保人提供的證明資料(主債務合同、擔保合同等)。每一個欄位都有出處,并和最終出具的內保外貸登記表保持一致。
3.擔保合同和主債務合同。
4.擔保人營業執照,存在共同擔保人的,需提交共同擔保人的委托書;
5.被擔保人注冊證明文件;
6.辦理變更的,還需提供原內保外貸簽約登記憑證;
7.外匯局根據規定認為需要補充的相關證明材料。包括幾類:
1)發改委、商務部門關于境外投資項目的批準文件或發改委關于發債項目的備案;
2)被擔保人還款來源的證明材料,例如審計報告等;
3)變更事項的證明材料等。
不同地區的外匯管理局在細節的把握上存在一定的差異。例如,北京外匯管理部要求提供被擔保人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審計報告,作為被擔保人還款能力的佐證;上海外匯管理分局要求,如內保外貸資金用于境外收購,還需提供標的公司上年末的審計報告,并對標的公司資產及股權投資是否在境內進行說明,并需提供被擔保人的注冊證明及股東名冊。
(3) 審核要點
1.時效要求。
擔保人為非銀行金融機構或企業(以下簡稱為非銀行機構)的,應在簽訂擔保合同后15 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內保外貸簽約登記手續。
擔保合同或擔保項下債務合同主要條款發生變更的(包括債務合同展期、債務或擔保金額、債務或擔保期限、債權人等發生變更),應當在15 個工作日內辦理內保外貸變更登記手續。
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登記的,如能說明合理原因且證明無履約傾向的,外匯局可為其辦理補登記;否則,外匯局在移交外匯檢查部門后再為其辦理補登記手續。
2.被擔保人主體資格的合法性。被擔保人如果是境內居民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境外機構,應審核其是否已經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了相應的境外投資外匯登記。
根據《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4年第3號)和《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匯發[2009]30號),境內企業通過新設、并購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擁有非金融企業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業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權益的,應當根據具體情形辦理備案或登記。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通過“境外投資管理系統”對企業境外投資進行管理,并向獲得備案或核準的企業頒發《企業境外投資證書》,《企業境外投資證書》是企業境外投資獲得備案或核準的憑證,按照境外投資最終目的地頒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1號《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境內企業(以下稱“投資主體”)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獲得境外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投資活動, 應當履行境外投資項目 (以下稱“項目”)核準、備案等手續,報告有關信息,配合監督 檢查。
根據《關于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號)(以下簡稱“37號文”),境內居民以境內外合法資產或權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資前,應向外匯局申請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
另外,內保外貸項下擔保責任為境外債務人債券發行項下還款義務時,境外債務人應由境內機構直接或間接持股;發行一年期以上外債的,還應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推進企業發行外債備案登記制管理改革的通知》(發改外資〔2015〕2044號)的要求,在發債之前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在審核上,除了審核企業具備前置部門的審批之外,還會根據審批的內容,判斷境外主體出資是否合法合規。包括但不限于,是否按照發改委審批的金額和流向辦理出資;從境內出資的,是否已經辦理ODI義務登記,登記金額與審批內容是否一致。如果不相符,需說明情況。
3.內保外貸項下資金用途。需穿透審核資金的實際流向,僅用于債務人正常經營范圍內的相關支出。授信融資類擔保,如涉及借新還舊類債務置換,則需介紹原債務的資金用途,并提供原貸款合同。股權收購類擔保,如擔保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被擔保人的股權,且擔保項下融資資金用于新建(含增資)、收購境外機構股權時,需說明符合國內相關部門有關境外投資的規定,并出具前置部門的備案或審批材料;為衍生品交易作套期保值的擔保,需說明說明該衍生交易是以止損保值為目的,符合被擔保人主營業務范圍,獲得股東授權。
不得用于支持債務人從事正常業務范圍以外的相關交易,不得為境外投資受限制的項目提供資金,不得虛構貿易背景進行套利,或進行其他形式的投機交易。
4.預計的還款資金來源。簽訂擔保合同時,債務人自身是否具備足夠的清償能力或可預期的還款資金來源。一般來說,境外還款來源主要源自于如企業自身經營收入;在第一還款來源不足的情況下,可以舉證其他還款來源,例如境內子公司的對外分紅、母公司注資、再融資能力等。
5.擔保履約的可能性。不得在存在明顯履約傾向或被擔保人自身不具備足夠的清償能力或可預期的還款資金來源時簽訂擔保合同。審核擔保項下借款合同規定的融資條件,在金額、利率、期限等方面與債務人聲明的借款資金用途是否存在明顯不符;擔保當事各方是否存在通過擔保履約提前償還擔保項下債務的意圖;擔保當事各方是否曾經以擔保人、反擔保人或債務人身份發生惡意擔保履約或債務違約等。
6.擔保業務的商業合理性。在跨境擔保關系中,擔保人承擔的是有可能產生的跨境資金支付責任,因此,大部分情況下是關聯公司之間相互擔保。如果擔保人和被擔保人之間沒有股權控制關系,需證明其具備商業合理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