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么時候辦理FDI登記?跟37號文的區別在哪?
就是企業以境外投資所設立的海外子公司的名義進行返程投資,就需要用到FDI登記,也就是境內直接投資存量權益登記,海外企業在我國境內設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外商投資性公司、創業投資企業、以投資為主要業務的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在我國境內投資設立的企業就需要辦理FDI登記。跟37號文登記最大的區別就是,FDI是以外資企業的名義進行返程投資,而37號文登記則是個人的名義。
辦理ODI登記的境外投資企業境內投資主體,即使尚未注資(出資)或未發生業務,也需要進行境外直接投資存量權益登記(FDI登記),,不管是境內企業還會個人投資者,只要在境外設立了子公司進行境外投資,都可以選擇FDI登記這一個方式進行返程投資,不過建議企業跟個人投資者,最好把所有的備案都辦理,避免后期要返程投資的時候,出現無法投資的情況。
返程投資:是指境內居民直接或間接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對境內開展的直接投資活動,即通過新設、并購等方式在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或項目(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并取得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的行為。
37號文清晰地反映了外管局對待返程投資的最新監管思路,即“跨境流出按對外直接投資(ODI)管理,跨境流入按境內直接投資(FDI)管理”,并以此為基礎重新界定境內居民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拓展了監管范圍,主要變化為:
1.擴大了“特殊目的公司”的界定范疇
“特殊目的公司”不再局限于“境外融資”為目的,而拓寬為以“投融資”為目的,增加了“投資”;不再局限于“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而拓寬增加了“境外資產或權益”。
2.擴大了“返程投資方式”的界定范圍
37號文除了并購,還包括“新設外資企業或項目”,即在境內雖然沒有商業存在項目,但也被納入登記范圍,而且新設立外資企業不進行并購也被納入登記范圍。
3.減少了登記主體的范圍
37號文理順了自然人和非自然人的管轄范圍,37號文只限于個人辦理登記的規定,法人和其他組織辦理登記使用現有境內機構的規定。
4.明確了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股權激勵的外匯登記程序
由于非上市公司一樣面臨股權激勵的問題,在75號文體系下,這部分內容是模糊和欠缺的。37號文規定,員工獲得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股權激勵的,可以在行權前申請辦理37號文登記。
5.理順了境內企業和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間的關系
37號文允許境內企業在真實、合理需求的基礎上對已經登記的特殊目的公司放款)另外,明確境內居民可以在真實、合理需求的基礎上,境內購匯用于特殊目的公司設立、股份回購或者退市。這是“有序提高跨境資本和金融交易可兌換程度”的最好體現。
6.允許進行外匯補登記
根據37號文,境內居民以中國境內外合法資產或權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資,但未按規定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的應向外匯管理局出具說明函說明理由,外匯管理局可在合法正當原則下允許做出補充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