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案:香港首次認可內地重組程序,不是試點地的海南為何能“特立獨行”?

近日,香港高等法院(以下簡稱“香港法院”)作出裁決Re HNA Group Co Limited [2021] HKCFI 2897,就海航集團在內地的重整程序予以認可,并向管理人在香港提供協助。

這是香港法院對內地公司進行的重整程序所給予的首次承認和認可,在香港和內地之間的跨境破產重組程序司法協助方面具有里程碑意義。一時間,海航案的重組程序因此而得到了業界人士的高度關注。
事實上,除了“首次”得到香港法院認可的重組程序外,海航案還有一個很特殊的地方:海航所在的海南,并非兩地破產合作機制下的內地試點所在地(深圳、上海和廈門)。那么,到底是什么讓海南“脫穎而出”的呢?
現在我們就來一起看看。
海航重組概況
海航集團是一家1998年在內地注冊成立,總部位于海南省的知名大型公司,海航集團及其旗下成員公司經營所涉廣泛業務包括航空、投資酒店以及其他商業活動。海航集團因陷入財務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破產法》)相關規定,相關債權人因該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而申請啟動重整程序,并指定一組清算人作為公司的管理人。
2021年2月10日,海航集團依照海南省高級人法院(下稱“海南法院”)的命令進行重整,由海南法院成立清算小組,并委任海航集團的管理人。
隨后,海南法院就海航集團重整計劃管理人向香港法院發出請求函,該請求函旨在請求香港法院承認海航集團在內地進行的重整程序,并向管理人在香港提供協助。
2021年9月16日,香港高等法院作出裁決,認可了海航集團在內地的重整程序,并向管理人在香港提供協助。
香港認可海航重整程序的考慮因素
1.重整程序是否構成整體破產程序(Collective Insolvency Process)?香港法院的傳統是只承認符合香港法律原則定義下的集體破產程序(Collective Insolvency Process)。所謂集體破產程序,是指考慮全體債權人利益,依據優先受償順序對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破產程序。
之所以香港法院有這樣的原則,是因為英美法系中的破產程序主要有Liquidation(也稱作“Wind-up”),Administration,Receivership,而前兩種屬于整體破產程序,后一種不屬于整體破產程序。
是否屬于整體破產程序,具體認定標準由破產程序是否以全體債權人利益出發決定。那么,在海航案中,內地進行的重整程序,是否構成整體破產程序呢?
香港法院認為雖然香港法律體系下沒有類似的重整程序,但該程序明顯涉及海航集團的所有債權人,不與公司的業務運營和資產維護相悖,因此應被視為集體破產程序。
方塊知識
香港法下的公司破產程序
在內地,現階段破產法體系主要包括三種企業救助方式,分別為:破產清算、重整及和解。
而根據香港法律,“資不抵債(Insolvency)”“清算(liquidation)”或“清盤(Winding-up)”一詞用于指公司,而“破產(Bankruptcy)”則是指與個人有關的破產程序,這一點和內地不同。
針對香港的公司清算/清盤,主要包括以下三種程序:
一是Liquidation,其與內地的清算程序相對應,是指由破產管理人清算、評估、變賣、分配破產公司的資產的破產程序。破產管理人應以清償全體債權人為目的,按優先受償順序分配破產公司資產。
二是Administration,譯為“接管程序”,是指進入該程序后,破產公司的管理權交給接管人員(Administrator)。該接管人員無權直接處分并分配破產公司的資產。其應以全體債權人利益出發,先追求實現破產公司持續經營;如果持續經營有損全體債權人受償,則接管人員應在獲得法院批準后,處理破產公司資產。Administration與Liquidation不同的是,在處理并分配破產公司的資產之前,接管人員應先尋求破產公司持續經營的可能性。
三是Receivership,譯為“資產接管”,在該程序中,由抵押債權人指定資產接管人(Receiver)接管破產公司的被抵押資產,并以清償抵押債權人為目的出售、變賣該被抵押資產。
Receivership與以上兩種破產程序不同的是,資產接管人在處理被抵押資產時是以抵押債權人的利益出發,而不是以全體債權人的利益出發,所以此種程序不是整體破產程序。
2.重整程序是否已經在海航集團的注冊地(The Place Of Incorporation)或其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Centre of Main Interests)進行?
香港法院認為,由于海航集團是在內地注冊成立的,其重整程序也已經在內地進行,該問題不存在爭議。
3.鑒于海南法院不在香港和內地的試點法院之列,如果香港法院認可了海南法院的重整程序,而香港法院的破產程序卻不能得到海南法院認可,那么香港法院還是否要予以認可呢?
在海航案中,香港法院認為,香港是普通法域地區,對等性并非香港法院承認、協助域外破產、重組及清盤程序的必要條件。再者,未來海南法院是否能給予承認、協助香港的破產、重組及清盤程序,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因此,香港法院最終還是認可了海航案的重整程序。
裁決結果
基于上述理由及審查,香港法院認為其應當承認和協助本案的內地重整程序,其頒發的認可令除了承認重整和任命管理人之外,香港法院還授予管理人在香港行使常規權力,包括但不限于:- 向第三方索取和接受有關公司的文件和信息;
- 在法院管轄范圍內查明、保護、保障并控制公司有權擁有的資產、公司賬簿記錄文件;
-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處置公司資產;以公司名義和代表公司管理、操作公司銀行賬戶等;
- 管理人還可以向香港法院申請中止任何在香港法院的訴訟或向香港法院申請其他指示且法院授權管理人對海航集團旗下的64家成員公司的資產和業務進行自我管理(Self-Management)。
宏Sir觀點
— 2021年5月14日,香港和內地剛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推進香港特別行政區破產程序認定和協助試點辦法的意見》(《試行辦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序的會談紀要》(《會談紀要》)建立起了合作機制。
— 2021年7月20日,森信紙業有限公司(Samson Paper Company Limited)香港清盤人獲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破產法庭的認可與協助,以處理內地資產。對此,我們在《內地與香港破產互認與協助第一案:「森信紙業」香港清盤人向深圳市破產法庭申請認可與協助!》一文有詳細介紹,您可點擊鏈接了解更多。
— 此次,海航案內地的重整程序得到香港認可,是兩地在破產程序互相認可和協助合作機制下的重大突破。該等突破體現了兩點:一是,香港法院不僅認可內地公司的破產程序,還認可重整程序;二是,即便海南并非試點所在地,海航案仍然獲得了認可。
— 本案中,海南并非三個試點城市之一,香港法院對未來不確定性的思慮是理性且合理的。可以想象,本次裁決做出后,若海航或其他香港公司在未來的重整程序中向海南法院請求認可香港程序,最高院很可能會“投桃報李”,同樣予以批準。
— 摸著石頭過河,才知道水深水淺。如今,兩地在破產程序互認和協助方面通過上述案例的磨合已開始漸入佳境,實現了真正意義上的“互相認可”。預計未來將會有更多的跨境破產程序受益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