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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岸基金稅收激勵計劃-13O(原13R)
- 基金和家族辦公室的實體形式:在新加坡成立的在岸法人公司;
- 稅收優惠申請:需MAS注冊并批準,批準后的投資策略不能修改;
- 最低基金規模:500萬新幣;
- 業務支出要求:每年開支至少20萬新幣,包括人員工資,租金,審計等成本;
- 基金投資人:基金簽發的證券不可全部由新加坡公民,新加坡居民或新加坡常設機構最終持有;
- 基金行政管理人:基金行政管理發生在新加坡境內,至少1位基金管理人需要常駐于新加坡,是新加坡的納稅人;
- EP配額:1位。
增強型基金稅收激勵計劃-13U(原13X)
- 基金規模:申請條款是需達到至少5000萬新幣的規模;
- 基金實體形式:任意形式包括公司、信托和有限合伙;
- 基金公司注冊地:新加坡或離岸,兩者兼可;
- 基金開支要求:每年開支至少20萬新幣;
- 基金行政管理人:基金須在新加坡設立,基金實體或資產持有者實體必須是新加坡注冊的法人實體;
- 稅收優惠申請:需 MAS 批準,批準后的投資策略不能修改,且不能享受其他稅務優惠;
- 基金投資人:無限制;
- 家族辦公室人員雇傭要求:每個家族辦公室需要雇傭至少 3 個資深投資人(每人月薪不少于 3500 新幣)基金管理人無需長期居住在新加坡,但需要安排183天時間在新加坡以證明基金管理人有執行其投資職責;
- EP配額:3位。
離岸基金稅收激勵計劃-13D(原13CA)
- 家族基金主體注冊地:必須是離岸;(基金主體須始終為非新加坡稅務居民架構)
- 家族基金主體形式:可以是公司,信托或個人,其中不包括有限合伙;
- 家族基金管理人公司:須在新加坡設;
- 家族基金開支規定:無最低要求;
- 最低基金規模:500W新幣;
- EP配額:1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