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離岸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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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離岸信托
離岸信托(Offshore trust)是指在海外離岸屬地成立的信托,在操作上與一般信托類似,它是一個具法律效力的安排,使一名人士(“委托人”)合法地把資產的法定權利轉讓給另一名人士(“受托人”),但該資產的實益權利并不屬于受托人,而是屬于其他人士(“受益人”,可包括委托人本人)。因為特定的屬地對信托的定義或法條有相對寬松或特別的政策,使受益人的利益能夠得到更多的保護。
離岸信托的構成
離岸:是指投資人的公司注冊在離岸管轄區,但投資人不用親臨當地,其業務運作可在世界各地的任何地方直接開展。
委托人:當信托成立后,委托人便會脫除其對信托資產的擁有權。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是聯合受托人之一。委托人也可為自己或第三者保留某些權力以對信托保持某程度上的控制,例如批準資產的分配、委任或罷免受托人和廢除信托的權力。然而,要使信托有效,委托人必須放棄其對信托資產的擁有權,這表示,委托人不可以同時是信托的唯一受托人和唯一受益人。
受托人:信托資產的法定權利歸于受托人,而他亦負責管理信托。受托人在管理信托時,需持謹慎、勤勉、善意和盡其所能的態度行事。受托人在運用其權力的時候,必須以受益人的利益為唯一的目標。再者,信托資產為獨立的基金,而并不構成受托人的個人資產的任何部份。
受益人:受益人是信托資產的權益受益人。如上文所說,委托人可以同時是受益人之一。要確保一個信托合法,受益人必須有明確的身份。然而,信托文書也可以賦予受托人在將來增加某類受益人的權力。視乎信托文書,受益人之間的利益不一定均等。如果信托是酌情信托,受托人便有酌情權決定這類事情。
保護人:保護人并非信托不可或缺的部份。但由于要平衡受托人的廣泛酌情權和受托權力,委托人一般會委托其好友或專業顧問作為信托的保護人。在這情況下,受托人在執行信托文書下一些策略性的決定前必須先得到保護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