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開曼發布《經濟實質指引3.0版》,讓人頭疼的“經濟實質”到底要怎樣才能滿足?
? 經濟實質指引3.0系列二:作為總部機構,開曼公司應如何滿足經濟實質?
? 經濟實質指引3.0系列三:作為基金管理公司,開曼實體應如何滿足經濟實質?
【編者按】
2020年7月13日,開曼稅務信息管理局(TAX INFORMATION AUTHORITY, TIA)針對經濟實質法又發布了全新的指引,即所謂的《地區間可流動業務活動的經濟實質指引3.0版》(THE GUIDANCE NOTES FOR ECONOMIC SUBSTANCE FOR GEOGRAPHICALLY MOBILE ACTIVITIES VERSION3.0,下稱“指引”)。
這份3.0版本的指引,長達89頁,內容涉及到開曼實體經濟實質的方方面面。相較2.0版本,其一大變化在于:其包含了對每一類相關活動(relevant activities)的具體說明。

最為重要的是,指引3.0針對每一類相關活動提供了指導案例(worked examples),這對實際操作非常具有參考價值。為此,我們特以「經濟實質指引3.0系列」的形式,按照「相關活動」的不同類別,和您分享指引中最有價值的關鍵點——重點合規案例。
本文我們將聚焦:在3.0版指引的指導案例中,作為控股公司,開曼實體從事何種業務會被認定為“相關實體”,并須滿足經濟實質?
F. Holding Company Business
1. Scope of Holding Company Business
一、純權益控股公司業務的界定
在開曼經濟實質法下,控股公司業務是一類“相關活動”,其被定位為“純權益控股公司”。其中,“純權益控股公司”是指,僅持有其他實體的參與資本(equity participations),并僅由此而獲得股利和資本利得的一家公司。
作為純權益控股公司功能的一部分,相關活動可能包括 :擁有銀行賬戶、做出治理決策、和專業人士或其他服務提供者訂立合同安排,以及支付費用和開支等。
但是,即便一個或多個參與資本持有任何其他形式投資或資產的所有權(比如,帶息債務、政府發行的有價證券、與房產相關的法律權益及實益權益),但并不會使得持有該等參與資本的開曼實體落入“控股公司業務”范疇。與此相似,在當一個相關實體從事其他活動或獲取其他收入,也不屬于“控股公司業務”。
此時,作為相關實體,開曼實體須根據其從事的相關活動,滿足更高程度的經濟實質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投資基金」不是純權益控股公司,有其自身的經濟實質合規要求。
二、純權益控股公司,只須滿足「減少的」經濟實質要求
若開曼實體在滿足以下條件、被認定為純權益控股公司:
1、滿足《開曼公司法(Company Law 2020 Revision)》下所有的存檔要求;且
2、其在開曼群島內有「足夠的」人力資源和辦公場所來控股和管理其他實體。
此時,開曼實體可以享受減少的(reduced)經濟實質要求,即只需要進行經濟實質通知(Economic Substance Notification,“ESN”),而不須進行經濟實質測試(Economic Substance Test,“EST”)和經濟實質申報(Economic Substance Reporting,“ESR”)。
針對權益控股業務,在符合2個條件的情況下,只須滿足「減少的」經濟實質要求。第1點非常好理解,那就是合規申報。但是第2點中“足夠的人力資源和辦公場所”則一如既往地模糊不清。
對此,指引表示:對于純控股公司,通過開曼群島的注冊服務代理商,「可能」會滿足減少的經濟實質測試要求。但是,到底能否滿足,還是要視控股公司所從事業務的水平和復雜程度而定。
一句話,能不能滿足,怎樣才能滿足,標準依然霧里看花、水中望月——解釋權在開曼主管當局手中,您和您的客戶只能摸著石頭過河!
不過,好消息是,指引明確指出純控股公司不需要在開曼群島內實際運營。
三、案例分享:何種控股公司可享受減少的ESN測試?
如本文開頭所說,該指引非常可貴的一點在于,其對相關實體和相關活動是否滿足經濟實質法,進行了舉例。在此,我們以最為常見(也是大家最關心)的開曼控股公司為例,和大家分享指引中所列出的5個不同案例。
【案例1】
CayCo Ltd是一家相關實體。作為一家集團架構的純控股公司,其持有其他兩家公司100%的股份,每年的分紅,股息支付至計息銀行賬戶。公司的銀行賬戶用于收取股利和支付公司費用。這是 CayCo有限公司唯一的活動。
此時, CayCo Ltd 「是」一個純控股公司。銀行賬戶附帶利息收入的收取不影響其被劃分為純控股公司。因此, CayCo Ltd 將被要求提交一個 ESN,以滿足減少的EST測試。
【案例2】
CayCo Ltd是一家相關實體,擁有經紀賬戶,該經紀帳戶只持有相關實體的股份。這是 CayCo有限公司唯一的活動。
此時,CayCo Ltd「不是」一個純控股公司。因為 CayCo Ltd的唯一資產是對經紀人的索賠,其并不直接持有或管理參股證券,而是由經紀人持有。因此,CayCo Ltd不從事控股公司業務,將被要求提交 ESN,不得享受減少的EST測試。
【案例3】
CayCo Ltd是一家航運公司,收購了另一家公司 Y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
此時,CayCo有限公司「不是」一個純控股公司。因為它正在開展航運業務,這顯然不是一項附帶于持有參股的活動。CayCo Ltd 應考慮其是否從事相關的海運業務活動。CayCo有限公司將被要求提交 ESN,不得享受減少的EST測試。
【案例4】
Trust Services Ltd作為多個信托的專業受托人,以受托人的身份持有資產(包括參股資產)。Trust Services Ltd提供托管服務,不是資產的受益所有人。
此時,信托服務公司「不是」純控股公司。因為它不是為自己持有資產和收取受托人費用(即除股息和資本利得外的其他收入)。Trust Services Ltd將被要求提交 ESN,不得享受減少的EST測試。
【案例5】
GP Ltd是豁免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僅以普通合伙人身份代表豁免有限合伙持有其他實體的股權,并代表豁免的有限合伙取得該股權的全部股息和資本利得。作為豁免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GP Ltd參與豁免有限合伙業務的管理和開展。
此時, GP Ltd「不是」一家純股權控股公司。原因在于:
1、GP Ltd并不為其自身利益持有資產。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該資產由普通合伙企業代表豁免的有限合伙企業持有。
2、普通合伙企業對豁免的有限合伙企業進行管理和開展業務,是指普通合伙企業所實施的活動明顯不是附屬于其在豁免的有限合伙的參股份額(即普通合伙人權益)。GP有限公司應考慮其是否在為自己的利益開展相關活動。
因此,GP Ltd將被要求提交 ESN,不得享受減少的EST測試。
四、宏Sir觀點
— 在開曼經濟實質法和3.0版指引中,針對純權益控股公司,盡管并沒有對“足夠的”和“適當的”給出量化標準,但還是以舉例的方式列了一些例子。
— 針對來自于開曼島內相關活動的相關收入,相關實體須:
在島內有足夠的運營開支;
在島內有足夠的實際場所(包括維持業務的場地或工廠、房產或設備);及
在島內有足夠數量的全職雇員或其他具備合適資質的工作人員。
— 對此,開曼實體的董事(或相應人員)須重視這些因素,并保存好相關記錄。否則的話,便不能享受「減少的」經濟實質合規要求。
— 而根據指引,若開曼實體未能在指定時間內滿足經濟實質測試,并提交經濟實質報告,會被開曼政府處以5,000開曼元的罰款,并加收每天500開曼元罰金。請務必引起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