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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BVI群島對違反經濟實質法案的處罰,必須先了解何謂經濟實體。根據BVI群島的相關法律規定,經濟實體可以理解為依照《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法》、《有限合伙法》、《商業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注冊的有限責任公司和有限合伙公司(包含在BVI注冊的外國公司及外國有限合伙公司)。需要注意的是,該公司的管理、控制(包括對外包業務的管理和控制)都必須在其法律轄區內進行,同時必須在對應轄區內設有辦公場地及正式員工,并產生合理的運維支出。
而對經濟實體的歸屬,最終都落在企業產生利潤的地區劃分,也就是核心創收業務的實際經營地域上。其帶來的最終結果就是,利潤在哪里產生,就需要在哪里繳稅。因此,就需要企業如實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關于企業運營、管理、創收的相關信息。對于沒有按照法規要求進行申報的情況,BVI也都制定了相應的處罰條款。如違反經濟實質法案規定的實體或負責人,將被處以罰款、吊銷注冊證書,甚至處以監禁的處罰(具體處罰結果將視具體情況而定)。
由于兩地對于違反經濟實質法案的處罰都較重,因此對于有BVI公司的客商,應該及時從以下方面,對自身企業進行分析:
- 確定商業實體是否正在開展經濟實質法規中規定的相關經營活動;
- 確定是否被視為BVI群島外的稅務居民;
如果在自行檢查中發現企業確實屬于BVI群島的稅務居民,并且滿足經濟實質法案的相關要求,則應該及時進行信息申報,或及時進行架構變更,以滿足經濟實質法的要求,避免受到不必要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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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個財務年度內,未能滿足經濟實質法罰款12,200美元;在接下來的一個財政年度內,未能滿足經濟實質法罰款12,200美元;
- 視情況,公司可能被撤銷注冊;
-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觸犯刑法而被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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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來說,任何稅務居民 (tax Resident) 所在地為BVI 以外的公司,均不包含在此范圍內,即無經濟實質要求。未有從事相關活動的實體也同樣無經濟實質要求。
相關活動 (Relevant Activities)
- 銀行 (Banking)
- 保險 (Insurance)
- 海運 (Shipping)
- 基金管理 (Fund Management)
- 融資和租賃 (Financing & Leasing)
- 總部 (headquarters)
- 分銷和服務中心 (Distribution and Service Centres)
- 控股公司 (Holding Company)
- 知識產權 (Intellectual Property)
呈報時間表
所有實體,無論是否屬于經濟實質法案規管范疇,均須委托執業機構出具分類報告,并將報告在財務年度結束后的6個月內,通過其RA 按照BOSS法案的要求提交給BVI政府。
于2019年1月1日及之后成立的公司
即首批需要申報的為2019年1月1日成立的實體,申報截止時間為2020年6月30日。
于2019年1月1日以前成立的公司
其首個財務年度定義為最晚2019年6月30日起至此后一年的時間 (如相關實體通知ITA其財務年度開始日期早于2019年6月30日,則以該起始日期為準)。

贊同來自: szlonghua
根據《2018 年經濟實質(公司及有限合伙)法》的相關定義,依照2004年《BVI商業公司法》注冊的公司,以及2017年《有限合伙企業法》注冊的有限合伙企業(不包括非居民企業、非居民有限合伙企業,其中非居民企業、非居民有限合伙企業是指在BVI以外,除歐盟非合作司法管轄區外的其他管轄區稅收居民。),均會被列入“相關經濟實體”而進行審查評估。主要的審查評估內容為:
1、是否屬于“相關實體”; 這一概念分為兩大板塊,分別為:
1.針對純持股實體
遵守2004年《BVI商業公司法》或2017年《有限合伙企業法》,有足夠的員工和辦公場所以持有、管理股權。
2.針對非純持股實體
在BVI群島指示和管理相關商業活動或核心創收活動。而相關商業活動的性質和規模滿足一定要求,具體為在BVI轄區內具有足夠數量的合格員工并從事相關業務,在BVI轄區內產生足夠的費用支出,在BVI轄區內有適于核心創收活動的辦公場所(如果是知識產權業務,并需要使用特定設備的,則該設備必須位于BVI轄區內),而核心創收活動在滿足一定條件下,則可以允許其外包給其他企業。
2、是否從事“相關活動”? 而這一定義包含多項內容,其中有
1.控股業務:是否是純持股實體。
2.總部業務:是否向同一集團內其他實體提供高級管理人員;承擔或控制該類實體所從事活動的重大風險,或就該類風險提供實質性建議。
3.知識產權業務:是否持有知識產權。
4.融資及租賃業務:是否提供任何形式的信貸。
5.分銷服務業務:是否向海外關聯公司購買貨物的零部件或材料、或供轉售的貨物以及轉售的零部件、材料、或貨物,是否向海外關聯公司提供該業務相關的服務等。
6.運輸業務:是否在世界各地經營船舶相關業務。
7.銀行業務:適用于1990年《銀行與信托公司法》的定義,接受并持有通過支票或訂單償還的現金、儲蓄、存款或類似賬戶款項的業務(不包括來自銀行或信托公司),并能以預付款或其他方式投資于客戶。
8.保險業務:適用于2008年《保險法》的定義,即根據保險合同承擔賠償責任的業務,包括人壽和再保險業務。
對于未能通過BVI政府《2018 年經濟實質(公司及有限合伙)法》審查的經濟實體,BVI政府會向相關實體發出兩次通知:
當BVI稅務局首次認定某一實體不符合經濟實質要求后,將向該實體發出第一次通知,通知內容包括認定結果、原因、罰款金額、罰款繳納日期、該實體應采取的措施及截止日期、上訴權等;
如果該經濟實體在指定日期內,仍然不能滿足稅務局的相關要求,BVI稅務局將進行第二次經濟實質的認定,并發出第二次通知,通知內容與第一次類似。如果相關實體在第二次通知結束審查日期之后,還是不能滿足經濟實質要求,BVI稅務局有權考慮申請相關實體注銷。或者將信息直接交換給中國稅務機關,如發現虛假申報或誤導陳述的,將被處以罰款或五年刑責,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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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于2019年1月1日或之后成立的BVI法律實體
例如:
--2019年2月4日:正式注冊BVI法律實體
--2020年2月3日:首個財政周期于注冊成立之日起12個月后結束(除非選擇執行更短的財政周期,比如為了遵循稅務會計周期)
--2020年8月3日:于財政周期結束后的6個月或以內,您必須通過BVI注冊代理人完成經濟實質信息的系統錄入
2. 于2019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BVI法律實體
例如:
--2019年6月30日:財政周期不可晚于此日開始
--2020年6月29日:財政周期于12個月后結束(除非您選擇執行更短的財政周期,比如為了遵循稅務會計周期。另外根據法律規定,BVI公司可于財政周期結束后的6個月之內準備及遞交年報)
--2020年12月29日:您必須通過BVI注冊代理人于年報截止日后的6個月或以內完成經濟實質信息的系統錄入(亦即:2020年12月29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間)以上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