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事相關業務的相關實體,就該等相關業務需滿足經濟實質要求。從事多項相關業務的,需就單獨的各項相關業務滿足經濟實質要求。
1. 如果一般相關實體滿足以下條件,可視為滿足經濟實質要求:
(1)其就相關業務以合理的方式在開曼進行決策和管理(“合理”的界定標準主要包括董事會成員知識和經驗是否匹配、董事會召開頻次與相關決定是否匹配、董事會法定人數是否滿足、董事會會議記錄內容及所有相關記錄是否保存在開曼等幾個方面);
(2)在開曼開展相關業務時:
(i)在開曼境內產生足夠的運營支出;
(ii)在開曼境內有足夠的業務實體(包括辦公場所及相關設備等);
(iii)在開曼境內有足夠的擁有適格資質的全職員工且在開曼從事核心創收業務。若相關實體將核心創收活動外包給其他實體,則相關實體應可監督和控制該等外包實體的相關活動。
2. 純權益持有實體(不從事商業活動,僅持有其他公司權益),則僅需符合以下條件即可視為滿足經濟實質要求:
(1)符合《公司法(2018年修訂版)》規定的所有申報要求;
(2)在開曼有足夠的員工和辦公場所來持有、管理對外投資的權益。
BVI
從事相關業務的法律實體需滿足經濟實質要求。從事多項相關業務的,需就單獨的各項相關業務滿足經濟實質要求。
1. 如果一般相關實體(不包括純權益持有實體)符合以下要求,則視為滿足經濟實質要求:
(1)相關業務在BVI進行決策和管理;
(2)在BVI開展相關業務時,考慮到其業務實質和范圍:
就該等業務雇傭了足夠數量的合格員工(短期或長期,被相關實體或其他實體雇傭均可,但必須身處BVI境內);
在BVI境內產生足夠金額的支出;
有進行核心創收業務合適的辦公場所;
若系知識產權相關業務且需要使用特定設備,則該設備須位于BVI境內,且在BVI從事核心創收業務。若相關實體將核心創收活動外包給其他實體,則:
核心創收活動均應在BVI境內;
在考慮是否滿足經濟實質要求時,僅考慮外包實體從事與相關實體產生收入相關的部分活動;
相關實體可監督和控制外包實體的相關活動。
2. 純權益持有實體(不從事商業活動,僅持有其他公司權益),則僅需符合以下條件即可視為滿足經濟實質要求:
(1)遵守其相關適用法律規定的義務(包括《2004年商業公司法》、《1996年合伙法》和《2017年有限合伙法》);
(2)有足夠的員工和辦公場所來持有、管理對外投資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