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申請離岸稅收豁免的條件
2、在香港沒有任何辦事機構;
3、沒有在香港接收、發出、審核和處理供應商或客戶的商業訂單,或經香港以外的公司管理人員批準后,才能在香港接收、發出、處理訂單;
4、供應商和客戶均不是香港公司(包括香港人士);
5、商品不在香港確定價格、公司決策不在香港做出,沒有在香港尋找供應商或客戶,沒有在香港聘用員工;
6、沒有在香港市場進行市場推廣(包括廣告,銷售等宣傳活動);
7、沒有在香港設立倉庫或儲存貨物;
8、如果要在香港收付貨款,必須經過香港以外的管理人員批準,才能進行,即公司的管理和決策均不在香港進行;
9、商品和貨物的質量監控不在香港進行;
10、提出稅收豁免的香港公司,必須能夠提供完整文件,以證明上述所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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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可以以下面幾點來驗證業務是否在本港發生:
1)供貨商和客戶均不是香港客商;
2)訂單的簽署過程均不在香港發生;
3)未在香港發生報關、收發貨等;
4)未在香港有實體的辦公室和聘請香港員工;
5)未在香港政府留有任何經營紀錄等。
申請香港公司離岸稅務豁免基本流程?
做帳審計 → 將經審計報表與報告交稅局提出申請→稅務發出離岸問題信件→撰寫回復信件及相關資料交稅局→稅局下審批結果
整個操作流程關鍵點在信件的回復撰寫,撰寫過程需要公司提供詳細的業務運作文件與解釋(包括涉及年度的審計報告),整個過程一般是6-24個月,信件回復次數一般1-3次。
注意事項:
對于稅務局提出的所有問題,必須在一定期限內(一般為一個月)回復。
如果稅務局同意公司的運作屬離岸操作,就會發出豁免同意書。
一般在稅務局發出豁免同意書后2至3年內,稅務局不會再向公司提出查問,但稅務局擁有最終決定權。其后,稅務局會不定期每數年要求公司重新提交文件。
申請離岸豁免的業務類型及關鍵文件資料(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組織結構:包括員工名字、職位、職責;
(2) 產品:買的是什么產品,產品清單;
(3) 購貨與銷貨:供應商與顧客尋找方法、議價方法(如郵件議價)、合同簽訂地點和負責職員,是否為香港公司或關聯公司(如適用);至少前5大供應商與顧客的交易金額、名稱、地址及貴司負責職員(出差地點、時間、出差票據等);庫存地點(如適用);所有交易之協議、發票、合同、報關單或收發貨單、信用證、保險、運輸單據、電郵、傳真等;
(4) 收付款方式:T/T,現金往來,信用證或其他途徑。
證明文件、資料越具體越好,在提出離岸豁免申請之后,如果公司資料不詳盡,稅局可能要求公司提供更多的文件及回答相關的問題,最后稅局會做出評估結果。
如果其中一項是在香港發生的,那么離岸豁免申請獲得接納的機會會降低。
如果獲得通過,一般近2-3年稅局不會再做出提問,往后稅局也會不定期要求香港公司重新提供文件,最終以稅局要求的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