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是重要的控制人?
1、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的25%以上;
2、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超過25%的表決權;
3、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任命或罷免公司大多數董事的權利;
4、該人有權利或實際上對公司發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者控制;
5、該人有權利或實際上對某信托或商號的活動發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而該信托或商號并不是法人,但該信托的受托人或商號的成員(以其作為信托受托人或商號成員的身份),就該公司而言符合首4個條件中的任何1個條件。“商號”一詞包括(例如)沒有獨立法人身份的合伙/有限合伙。


如某人符合一個或以上的下述條件,則該人對適用公司有重大控制權:
- 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
- 如該公司有股本—該公司25%以上的已發行股份
- 如該公司沒有股本—分攤該公司25%以上的資本或分享該公司25%以上的利潤(視情況所需而定)的權利
- 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25%以上的表決權
- 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委任或罷免該公司董事局的過半數董事的權利
- 該人有權利或實際上對該公司發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
- 該人有權利或實際上對某信托或商號的活動發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而該信托或商號并不是法人,但該信托的受托人或商號的成員(以其作為信托受托人或商號成員的身分),就公司而言符合首四個條件之中的任何一個條件。
根據香港公司法的規定,重要控制人的信息不會公開披露給公眾,而只會由相關監管機構訪問和使用。如未遵守重要控制人備存和記錄規定可能會導致罰款和其他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