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的公司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SCR)一定要辦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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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新法規定,相關公司需按要求認真履行以下事宜:
在公司的注冊辦事處或指定地點存放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采取合理步驟確定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包括發出通知并獲取所需的詳細資料;
在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中填寫其重要控制人的詳細數據;
及時更新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中所需的詳細資料;
向執法人員及重要控制人提供該登記冊及其副本以供查閱。
凡未履行上述責任,即屬刑事罪行。有關公司及其每名負責人可各被處以第4級罰款(即25000港幣)。如情況適用,另每日各被處以罰款700港幣。望各位予以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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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R重要控制人登記,熱線,020-87557628,18926202816
有了國際性的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共同申報準則)以后,香港當局于今年3月1日開始實施了SCR(Significant Controllers Register)重要控制人登記準則。此項舉措目的是為了防止洗黑錢,恐怖分子籌集資金,非法集資,偷稅偷稅,資金轉移等非法活動。香港政府對信托或企業服務機構進行更嚴厲的監管,要求信托或要求服務機構要做好《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記錄,詳細記錄客戶的背景數據和必要商務信息,以備政府人員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這次政府對四類企業服務中介實施嚴管:就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交易紀錄的法例規定,延伸至四個指定非金融企業及行業︰法律專業人士、會計專業人士、地產代理及信托或公司服務提供者
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內容是什么?公司須以中文或英文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登記處須載有的內容包括:1.公司每名重要控制人的所需詳情;2.公司每名重要控制人的須登記的更改詳情;3.最少一名指定代表的姓名或名稱及聯絡資料,以提供與該公司的登記冊有關的協助予執法人員。公司的指定代表須由以下任何一類人士擔任:該公司的股東、董事或雇員,而且必須是居于香港的自然人;或會計專業人士、法律專業人士、信托或公司服務持牌人。
政府還進一步要求:任何信托或公司服務持牌人的高級管理層必須委托合規主任和洗錢報告主任:1. 確保持牌人的反洗錢及恐怖分子集資制度能夠應付所識別的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2. 委任一名董事或高級經理擔任合規主任,全面負責建立及維持持牌人的反洗錢及恐怖分子集資制度;3. 委任持牌人一名高級職員擔任洗錢報告主任,作為報告可疑交易的中央聯絡點。
在接下來的時間,我們作為企業服務機構持牌人或企業服務提供商,我們必須履行的職責有: 1. 風險評估:評估其業務的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2. 客戶盡職審查:持牌人對客人進行的三種盡職審查:簡化盡調、盡調、更嚴格盡調,保證客戶合法合規經營;3. 持續對客戶進行監察,《打擊洗錢條例》適用于信托或公司服務提供者,以及他們的客戶;4. 舉報可疑交易,合規主任和反洗錢報告主任需要向香港有關當局申報非正常情況;5. 備存紀錄;6. 培訓員工具有以上能力。
政府要求企業服務提供商不但要保持客戶記錄,還有做好盡職調查。在經營地點擺放《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備存紀錄 (Record-Keeping),備存政府可能檢查的客戶數據,從客戶委托開始,就要建立更加完整的檔案和交易記錄,甚至是交易對手的記錄。客戶盡職審查 (Customer Due Diligence):盡職調查,不僅是辦理前的盡職調查,還需要辦理后對客人業務進行跟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