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離岸公司scr重要控制人備存不做會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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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香港2018年《公司(修訂)條例》,所有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公司(上市公司除外)均須:
- 識別及確定對其有重大控制權(quán)的人;及
- 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供執(zhí)法人員查閱。
任何人如在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中,明知或罔顧實情地作出一項在任何要項上具誤導(dǎo)性、虛假或具欺騙性的陳述;或
問題何人如在對公司的通知作出的回復(fù)中,明知或罔顧實情地作出一項在任何要項上具誤導(dǎo)性、虛假或具欺騙性的陳述;或提供任何在要項上具誤導(dǎo)性、虛假或具欺騙性的資料,該人即屬犯罪。
一經(jīng)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300,000元及監(jiān)禁2年;或
一經(jīng)循簡晚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即100,000元)及監(jiān)禁6個月。

TeeVa - 協(xié)橋 - 吳衛(wèi)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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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零二零年一月,勁順有限公司(公司編號:1785144)被檢控,指有關(guān)公司(i)違反該條例第627(1)、641(1)及648(1)條,未有備存公司的成員登記冊、董事登記冊及公司秘書登記冊及(ii)違反香港法例第622B章《公司(披露公司名稱及是否有限公司)規(guī)例》(“該規(guī)例”)第3(1)條,未有持續(xù)地在公司的注冊辦事處,以可閱字樣展示公司的名稱,各被裁定四項罪名成立,被判處罰款16,000元。
- 二零二零年一月,富濤有限公司(公司編號:1701386)被檢控,指有關(guān)公司(i)違反該條例第627(1)、641(1)及648(1)條,未有備存公司的成員登記冊、董事登記冊及公司秘書登記冊及(ii)違反該條例第653M(1)條,未有將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備存于公司的注冊辦事處,各被裁定四項罪名成立,被判處罰款16,000元。
-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雅邦集團有限公司(公司編號:0714263)被公司注冊處檢控,指公司(i)違反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條例》第628(1)、641(3)、648(3)及653M(1)條,未有將公司的成員登記冊、董事登記冊、公司秘書登記冊及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備存于公司的注冊辦事處及(ii)違反香港法例第622B章《公司(披露公司名稱及是否有限公司)規(guī)例》第3(1)條,未有持續(xù)地在公司的注冊辦事處,以可閱字樣展示公司的名稱,各被東區(qū)裁判法院裁定五項罪名成立,每間公司被判處罰款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