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委任一名臨時清盤人或頒布清盤令時,該香港公司董事的權力即告終止。 公司董事責任必須:
- 向臨時清盤人或清盤人交出公司的資產(chǎn)、賬簿及記錄和公司的印章;
- 前往臨時清盤人或清盤人辦公室作會面及提供有關公司的資產(chǎn)和交易的數(shù)據(jù);
- 在委任一名臨時清盤人或頒布清盤令起計28天內(nèi)遞交一份已宣誓的公司資產(chǎn)負債狀況說明書 (類似資產(chǎn)負債表);
- 在接到臨時清盤人或清盤人的通知時,出席債權人及分擔人會議;
- 在清盤案完結前,繼續(xù)與臨時清盤人或清盤人合作;以及
- 如地址有所更改,通知臨時清盤人或清盤人。
注:董事如沒有履行其職責,例如沒有備存及保留公司的賬簿和記錄,沒有擬備及提交資產(chǎn)負債狀況說明書等,則有可能遭受檢控:
- 破產(chǎn)管理署署長獲律政司司長授權,對觸犯與無力償債有關的罪行的清盤公司董事和職員進行撿控。
- 及被取消其董事資格一段時間 (1.如清盤公司董事的行為操守使他不適宜關涉任何公司的管理,破產(chǎn)管理署署長可針對該名董事向法院申請取消資格令。2.法院可頒布取消資格令,禁止一個人在任何公司擔任董事一段時間至最高15年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