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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有限公司清盤方式,一般分以下兩種情況:
- 公司呈請自動清盤;
- 被法院強制清盤。
公司自動清盤又包括:
- 公司股東自動清盤;
- 債權人呈請清盤。
法院強制清盤:
法院可基于《公司條例》下所列的情況將一間香港有限公司清盤。常見情況為:
- 公司無能力償還債款(10,000元或以上的債款);
- 公司已籍特別決議案,議決公司由法院清盤;
- 公司在成立日起計一年內并無開始營業或停業一整年;
- 公司章程大綱或章程細則訂定某事件(如有的話)一旦發生則公司須予解散,而該事件已經發生;
- 法院認為將公司清盤是公平公正的。
該公司任何一位債權人、股東或公司本身都可以提出將公司清盤呈請。呈請人通常會聘請律師擬備和提出清盤呈請的程序。
符合法律援助條例及規則內所訂受助資格的呈請人(如員工),可向法律援助署申請援助擬備和提出清盤呈請程序。
提交呈請清盤程序
- 根據《公司(清盤)規則》附錄內表格2、3或3A的格式準備一份呈請書,但可按情況所需作出更改;
- 向破產管理署繳存一筆$12,150的款項,以供支付破產管理署署長將會招致的各項費用及開支;
- 前往高等法院登記處(1、繳付法庭費用1,045元;2、取得聆訊呈請的日期;3、提交呈請書);
- 凡京呈請向高等法院提交的所有文件,須在該等文件交予法院的24小時內,將有關的文件副本提交給破產管理署署長;
- 呈請公告須在聆訊呈請前的7整天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憲報刊登一次,以及在兩份香港的日報(一份中文報及一份英文報)最少刊登一次;
- 將呈請的蓋印副本交予公司的注冊辦事處,如公司沒有注冊辦事處,則將有關副本送到公司的主要或最后人所知的主要營業地點;
- 向法院提交呈請書后四天內提交誓章,以核實該份呈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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