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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稅務條例》所列出的業務紀錄,包括:
1、記錄收入及付款,或入息或開支的賬簿;
2、憑單、銀行結單、發票、收據;
3、在該行業、專業或業務方面的資產及負債紀錄;
4、日常在該行業、專業或業務方面所收取及支出的一切款項的一切記項的紀錄;
5、凡該行業、專業或業務涉及貨品買賣─
(1)在該行業、專業或業務時所購買及售賣的一切貨品、出售的紀錄,該紀錄須顯示有關貨物及買賣雙方的足夠細節,以令稅務局局長能輕易核實該等貨物的數量及價值及買賣雙方的身分,以及與前述事項有關的一切發票;
(2)于年結當日所持的營業存貨的陳述書,以及清點存貨的一切紀錄,而有關的營業存貨陳述書乃根據該等紀錄而編制的;
6、凡該行業、專業或業務涉及提供服務,須顯示所提供的服務的足夠細節,以令稅務局局長能輕易核實各記項的紀錄。
雖然香港公司在申報所得稅時,無需提交任何該等會計憑證,但是香港稅務局長有權力于任何時候要求納稅人提供部份或者全部該等文件。
根據香港《公司條例》及《稅務條例》的規定,每家公司都需要妥善保存該等文件,定期更新公司賬目,并且每年編制年度財務報告。對于有限公司而言,公司還需要聘請執業審計師對其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當公司聘請審計師審核其財務報表時,公司需要向審計師提供該等會計憑證及記錄,以便其進行審計工作。會計師可能需要審閱該等憑證。
此處所述香港公司或業務,包含于香港注冊登記的有限公司、合伙企業、獨資企業以及非香港公司。
2015.1.20更新:附香港公司業務會計憑證及記錄存檔清單 www.delticbeer.com/question/59044

TeeVa - 協橋 - 吳衛宏
香港公司條例規定董事有責任要保存好公司的會計記錄及證明文件。
稅務條例則規定要保存七年的會計記錄及證明文件。
保存這些記錄是董事的責任之一,也是證明董事所編制的財務報表 (即損益表、資產負債表) 及相關的會計賬目是正確的。如果稅務局有懷疑,解釋的責任都是在董事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