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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曼群島公司法就公司注冊處征收的費用作如下修訂:
主體法例第156條就代表公司要求注冊處注銷該公司的費用由五十開曼元增加至七十五開曼元。
主體法例第200(1)(a)條規定在公司合并的情況下申請注冊的特快費用為四佰開曼元。
主體法例第200(2)(b)條就根據開曼群島公司法申請變更公司名稱及申請任何其他注冊處授權提供的證明文件的特快費用由七十五開曼元增加至一佰開曼元。
主體法例第5附表第4部就豁免公司的年費增加一佰開曼元。
主體法例第5附例第6部就以下事宜增加廿五開曼元:-
存盤任何決議案、通知書、年報或其他文件;
出具任何證書;
提供任何文件的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