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背 景
2021年10月21日,開曼群島《公司法》(2021年修訂版,簡稱“《公司法》”)草案刊憲,建議對《公司法)做出修訂,主要包括:- 允許公司在重組負責人的監管下進行重組;
- 公司在重組的情況下,暫緩債權人訴訟(a stay on creditor action);
- 對附帶及相關目的做出界定(incidental and connected purposes)。
其中,最主要的提議修訂主要體現在第86條,核心意思只有一個:股東協議安排只需在必要的協議會議上獲得持有股份面值不少于75%的親自(或委派代表)出席并投票的股東或類別股東批準。
即,廢除通常用于公司私有化的股東協議安排須通過的 “數人頭” 測試,從而結束法院數十年來在對上市公司協議安排適用 “數人頭” 測試時面臨的困難。
什么是“數人頭”測試?
所謂,“數人頭” 測試是指,要求持有協議股份面值不少于75%的大多數股東(即登記股東)批準協議。該測試最初僅適用于債權人協議。但在1908年,“數人頭”測試擴大至英格蘭的股東協議。
可見,“數人頭”測試這一規則相當古老。當時的證券交易所,和今天有很大不同,并不是透過中央存托機構進行運作,股東人頭明確,因此,數起來比較方便。
而如今,上市公司的股份通常是由中央存托機構(例如香港的香港中央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港交所)或新加坡的中央托收私人有限公司(新交所))作為唯一股東在證券交易所持有和買賣的。這種情況下,適用 “數人頭” 測試就會產生人數方面的問題。
廢除“數人頭”測試的意義何在?
草案將債權人協議和股東協議所需的批準加以區分,前者將保留“數人頭”測試,而后者會將該測試廢除。
《公司法》(2021年修訂)新增的第86(2A)條將適用于股東協議,其規定:“若持有股份面值不少于75%的股東或類別股東(視情況而定)親自(或委派代表)出席會議并投票贊成任何和解或安排,則該和解或安排一經法院批準,即對所有股東或類別股東(視情況而定)具有約束力,且亦對公司(倘公司正在進行清盤,則對清盤人和出資人)具有約束力。”
草案提議廢除”數人頭“測試,將解決數人頭難的問題。如此一來,中央代理人將不再被算作唯一對協議既投贊成票又投反對票的“雙投”股東。那么,股份拆分為等規避行為也將成為歷史。
相應地,上市公司私有化過程中的股東協議批準流程會簡化,綜合計劃文件也將被簡化。對并購律師而言,今后可以少開幾次會,少做點paperwork,這無疑是個好消息。
其他提議的修訂
此外,草案還提議在《公司法》第91條后新增一個名為【公司重組】的分部(Division),包含了91A, 91B, 91C, 91D, 91E, 91F, 91G, 91H, 91I 和 91J不同條款,擬對公司重組做出大幅的修訂。
比如,已經或可能資不抵債的公司可向大法院提出呈請,應委任一名合資格的清盤從業員作為重組負責人(restructuring officer),以促進債權人協議安排。
而提交呈請的情況包括:
- 已經或可能資不抵債;
- 根據《公司法》/外國公司法律/一致同意的重組方式,打算對債權人/類別債權人做出折中方案或安排。
在上述情形下,可以由公司董事提交呈請,而無需成員決議或組織章程的明令授權。
該等草案對《公司法》的上述修訂,還有待立法程序的批準,有望于今年底明年初實施。讓我們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