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ixing
贊同來自:
根據37號文相關規定,境內居民以境內外合法資產或權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資前,應向外匯局申請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本通知所稱“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內居民(含境內機構和境內居民個人)以投融資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資產或權益,在境外直接設立或間接控制的境外企業。
37號文中“控制”,是指境內居民通過收購、信托、代持、投票權、回購、可轉換債券等方式取得特殊目的公司的經營權、收益權或者決策權。
若通過信托取得特殊目的公司的經營權、收益權或者決策權屬于應當辦理37號文登記的情形,即設立離岸信托需要辦理37號文件登記。但實踐中以信托結構辦理37號文登記可能會存在障礙,需與當地外管部門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