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開曼公司實益所有權人信息登記要求及相關處罰一覽
最近,開曼群島公司注冊處又發布《有關部門針對實益所有權人實施手冊》(Competent Authority for Beneficial Ownership Enforcement Manual,以下稱“實施手冊”),對開曼公司實益所有權人信息登記和披露合規提出了更加詳細的操作指導。

該實施手冊已經于2020年10月開始實施。在了解實施手冊的詳情前,我們看看開曼法例「對實益所有權人」的相關規定。
一、“實益所有權人”的界定
根據開曼《公司法(2020年修訂)》和《有限責任公司法(2020年修訂)》及相關法例,開曼公司可登記的實益所有權人,應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 直接或間接共持有25%以上的股份或股東權益;
- 直接或間接共持有25%以上的投票權;
- 直接或間接擁有任命或罷免大部分董事或管理人的權利;
- 如果無任何個人符合以上第1項到第3項的任何一項條件,除了董事(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則為管理人)、專業顧問或專業管理人施加影響或控制以外,可登記的實益擁有人也有絕對、無條件的合法權利對范圍內實體施加或實際施加重大影響或控制;
除了董事(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則為管理人)、專業顧問或專業管理人施加影響或控制以外,如果無任何個人符合以上任何條件,但信托的受托人或另一法律實體(例如普通合伙)的成員以受托人或成員的身份符合上述其中一項有關實體范圍內的條件,并有絕對、無條件的合法權利對該信托或其他實體的活動施加或實際施加重大影響或控制,該等人士則成為本登記制度規定的實益擁有人。
開曼公司實益所有權人的要求和分類,基于OECD標準而做出,因此具有普遍性。在香港和新加坡,各類公司同樣需要滿足類似要求,只不過稱呼上略有不同。在新加坡,叫「受益所有人登記」,在香港,則被稱作「重要控制人登記」,但本質都是相同的。
針對香港公司重要控制人登記和新加坡公司實益所有權人登記,我們此前曾有專文做了介紹如下:
《案例分享:香港公司的最終受益人,可以不披露在“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嗎?》
《9月29日前,新加坡公司和LLP,須在ACRA存檔「受益所有人」信息》
二、范圍內實體:需要登記實益所有權人
根據法例,下列公司會落入「范圍內實體(Companies are in scope)」,須登記實益所有權人信息:
根據《開曼公司法》在開曼群島登記或注冊而存續的公司,包括:普通公司、豁免公司、豁免獨立投資組合公司和特別經濟區公司;
根據《有限合伙企業法》成立的有限合伙企業。
三、部分公司:可豁免登記實益所有權人
并非所有公司都會落入「范圍內實體」。滿足以下任何條件之一,開曼公司或其子公司可以申請豁免:
在開曼群島交易所或經認可的交易所(如,紐交所、納斯達克、港交所、倫敦交易所等)上市的上市公司;
根據開曼規管法例持牌的公司(在《證券投資商業法》【Securities Investment Business Law,SIBL】下注冊為登記人的公司除外,如《共同基金法》下的受規管基金);
經“批準人士(approved person)”管理、安排、運營的特殊目的公司、私募基金、共同投資計劃或投資基金(包括用作該等工具、基金或計劃的開曼有限合伙企業)。
注:所謂批準人士(或其子公司)是指:
(a)開曼群島規管法例下的持牌人(而非SIBL下的注冊人);或
(b)其他司法管轄區法例下的持牌人(如,證監會或金融管理局批準的投資顧問/投資經理);或
(c)其在開曼群島證券交易所/其他證券交易所上市。
四、劃重點:要登記的實益所有權人信息
所有「范圍內實體」,都必須保存實益所有權人詳情,所需義務包括:
— 書面通知公司服務提供商(即“注冊代理”)建立登記冊;
— 采取合理步驟通知實益所有權人(包括任何可能被認定為實益所有人者)和相關法律實體;
— 書面通知實益所有權人和相關法律實體,要求在1個月內回復是否為應登記人士,并提供合理理由;
— 書面通知登記股東,要求其起回復其是否為應登記人士,并提供合理理由;
— 在界定法律實體是否為應登記人士時,除非公司認為理由具有誤導性或錯誤,則應以法律實體提供的理由為準。
每個應登記人士的全名、居住地址和身份信息詳情等,均須錄入登記冊。若應登記人士信息發生變化,應及時更新。
五、違反規定的后果與處罰
所有可登記的實益所有權人應向公司提供各自的詳細信息,以記入登記冊中,否則會被處罰。具體罰款如下:
- 初次違規的罰款:6,100美元;
- 持續違規將進一步罰款約1,220美元/月;
- 每月加收200美元罰金,單次違規最高可被罰款30,500美元;
- 如果公司90天內仍未支付罰款,則可能被剔除出登記冊。
特別提醒:如果一家公司或個人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支付罰款,除了上述罰金與日俱增外,公司注冊處可能會拒絕為開曼公司發出公司信譽良好證明,和/或將該公司從登記冊上剔除注冊。
通常,未支付罰款的期限是90天。
六、哪些人會被處罰?
如果未能及時、完備地存檔實益所有權人信息,則不僅開曼公司、開曼公司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及實益所有權人會受到處罰,連注冊代理也會受到處罰。
可能被處罰者:
- 開曼公司
- 開曼公司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若被證實違規是基于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許可或縱容或故意拖延)
- 實益所有權人
- 注冊代理
根據法例,在正式處罰前,開曼公司注冊處會發出警告通知,要求對違規行為予以改正。開曼公司注冊處有自由裁量權決定警告通知發出的時間,其會從提前2周到1個月不等。
七、宏Sir觀點
— 2017年7月1日,開曼群島正式引入實益所有權人信息登記制度。時至今日,隨著實施手冊的發布,預示著即將進入實際操作和獎懲分明階段。但其實這并不是什么新鮮事,不過是全球公司信息透明化的一個縮影。
— 近年來,在OECD和歐盟的推動下,世界各國的公司信息透明程度都在加大。新加坡、香港等司法管轄區,同樣實施了類似實益所有權人信息登記存檔制度。
— 在岸公司的信息和股東信息一直比較透明。相比較而言,對于一向以信息私密為“賣點”的開曼公司、BVI公司等,則在實益所有權人信息披露方面相對“敏感”。
— 現在,離岸公司(開曼公司、BVI公司等為代表)和在岸公司的唯一區別是,前者隱藏在注冊代理身后,股東(實益所有權人)登記冊掌握在代理手中;而在岸公司的相關信息,則對公眾開放。
— 但無論如何,如今信息正變得越來越無可隱匿,只要愿意,各國政府都可以通過相關渠道獲得最終受益人信息。在此趨勢面前,只能順勢而為,積極存檔實益所有權人信息。作為開曼公司的使用者,我們提醒您和您的客戶請務必和注冊代理進行溝通,及時存檔、及時更新,以免給自己帶來高額罰單。

你的開曼公司實益所有人信息登記到位了嗎
1、最新
近日,開曼群島公司注冊處發布信息稱,已開始對未能提交有關最終受益人(ultimate beneficiaries)/實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s)準確信息的公司發出警告信,并對其中部分公司處以罰款。5
截至今年2月初,開曼群島公司注冊處已對「19家」不遵守規定的公司處以5,000開曼元(約6100美元)的罰款。在罰款之前,開曼公司注冊處會發出警告函。如果在90年內催告無果,則公司注冊處有權將開曼公司從公司登記冊上移除(remove)。
2、不僅公司,注冊代理也會被罰款
根據開曼公司的實益所有人制度,信托和公司服務提供商(TCSP,即“注冊代理”)必須提交“限制通知(restriction notices)”,告知公司在未能完成實益所有權信息登記的情況下會被限制進行某些業務活動。
若注冊代理沒有履行“限制通知”的義務,同樣會收到開曼公司注冊處的警告函,甚至被罰款。截至今年2月初,公司注冊處已經對「18家」注冊代理發出了警告信,要求注冊代理指示其所服務的開曼公司在限定期限內存檔實益所有人的真實信息。
同樣地,若注冊代理在收到警告函后未能合規操作,也會被行政處罰。
3、規管法規
我們知道,開曼政府于2020年5月通過了《公司法(2020年修訂)》和《有限責任公司法(2020年修訂)》的修正案。這些修正案已于2020年6月29日正式生效,為引入與開曼群島實益所有權制度 (Beneficial Ownership, ”BO制度”) 有關的行政罰款制度鋪平了道路。
后來,開曼群島公司注冊處又發布《有關部門針對實益所有權人實施手冊》,對開曼公司實益所有權人信息登記和披露合規提出了更加詳細的操作指導。
4、須登記的實益所有權人信息
根據上述法例,開曼公司須保存實益所有權人信息如下:
書面通知公司服務提供商(即“注冊代理”)建立登記冊;
采取合理步驟通知實益所有權人(包括任何可能被認定為實益所有人者)和相關法律實體;
書面通知實益所有權人和相關法律實體,要求在1個月內回復是否為應登記人士,并提供合理理由;
書面通知登記股東,要求其起回復其是否為應登記人士,并提供合理理由;
在界定法律實體是否為應登記人士時,除非公司認為理由具有誤導性或錯誤,則應以法律實體提供的理由為準。
每個應登記人士的全名、居住地址和身份信息詳情等,均須錄入登記冊。若應登記人士信息發生變化,應及時更新。
5、違反規定的后果與處罰
所有可登記的實益所有權人應向公司提供各自的詳細信息,以記入登記冊中,否則會被處罰。具體罰款如下:
- 初次違規的罰款:6,100美元;
- 持續違規將進一步罰款約1,220美元/月;
- 每月加收200美元罰金,單次違規最高可被罰款30,500美元;
- 如果公司90天內仍未支付罰款,則可能被移除出登記冊。
特別提醒:如果一家公司或個人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支付罰款,除了上述罰金與日俱增外,公司注冊處可能會拒絕為開曼公司發出公司信譽良好證明,和/或將該公司從登記冊上剔除注冊。
通常,未支付罰款的期限是9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