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程投資”,是指境內居民直接或間接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對境內開展的直接投資活動,即通過新設、并購等方式在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或項目(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并取得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的行為。
當境內居民個人在設立了境外控股公司后、設立WFOE之前,應向外管局申請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
辦理登記手續一般通過境內權益(內資公司)注冊地的銀行進行申報,且必須在WFOE設立(以營業執照頒發為標志)前辦理。
辦理37號文登記所需資料:
- 創始人股東在特殊目的公司有實際控制權的證明文件(股東名冊、認繳人名冊等);
- 合法持有境內權益公司資產的證明文件;
- 境內權益公司的調檔章程;
- 股東會決議;
- 委托書;
- 境內權益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 創始人股東的身份證復印件;
- 與境外投資方簽署的投融資協議;
- 外匯登記表;
- 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申請書;
- 承諾函;
- 其他可能要求的補充材料。
注:不同地區略有差異,請以當地主管機關要求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