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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股權轉讓。
股東對外轉讓股權無論是內資企業還是外資企業都必須經過其他股東同意,其他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同時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的股權轉讓手續進行備案。外資企業的股東如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還必須經過審批機構批準,否則轉讓無效。
二是減少注冊資本注銷股份。
使用這種方式撤資主要依據公司章程進行,一般都需要召開股東大會,由代表一定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外資企業同樣必須經過原批準機構批準,再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如果撤資股東未能按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合法撤資,那么同樣將遭遇撤資無效,撤資變抽逃資金的遭遇。
關于非居民企業投資撤回
根據《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五條“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的稅務處理”規定,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將其確認為投資損失。如果香港公司選擇投資撤回的方式退出合資企業,應按照上述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由于香港公司是非居民企業,其撤資過程中產生的股息所得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免稅情形,不能享受免稅待遇。因此,香港公司撤回投資1000萬(如當次投資1000萬),不繳企業所得稅;超出1000萬的部分,按照規定確認為股息所得或投資轉讓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對于撤資時合資企業的分紅問題,我們認為,企業分紅與否是企業的自主權利,應該由企業股東大會等權利機構進行決策后進行。我國法律沒有撤資時利潤限制的相關法律規定,稅務機關在行使公權力時,應注意公權力不得侵犯納稅人的合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