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人在香港注冊的公司的返程投資是否受到外商投資限制?

香港公司相對內地來說也屬于境外公司,也就是說大陸個人注冊香港公司返程投資不受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規定的有關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限制,意味著可以不用采取一直處于法律灰色地帶的VIE結構,而采取股權控制的紅籌架構。但要適用該條有一個極大的條件限制,就是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國務院批準;這一要求跟《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10號文)中關聯并購需要商務部審批的要求相似,但上升到了國務院。但10號文商務部審批通過的實踐案例極少,對于普通的自然人和中小企業來說,《實施條例》的審批要求無疑難度更大,相比較而言,選擇VIE結構似乎更加便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