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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受益所有人:
- 任何一個個人,直接或間接地擁有法人客戶權益25%或更多的(即擁有權益最多的人)。
- 任何一個個人,對于法人客戶有著重要的、直接地控制或管理的,包括高級管理層(比如首席執行官、首席財務官、首席營運官、管理成員、普通合伙人、總經理、副總經理以及財務主管等);或者其他任何承擔類似職能的個人。
首先要明確,金融機構對客戶的盡職調查里包含了受益所有人的識別。FATF要求金融機構在對客戶的盡職調查中有義務了解自然人/法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所有權及控制權,以風險為本為原則,低風險可采取簡化的盡職調查措施、高風險則應采取強化的盡職調查措施。對國內外政治公眾人物、金融機構股東與高管,應特別注重對受益所有人及其關系密切人物的盡職調查。
《關于加強反洗錢客戶身份識別有關工作的通知》(銀發[2017]235號)對受益所有人識別做了規范要求:
1.為受益所有人設置了持有25%股權/控制權或權益的門檻。主要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公司:直接或者間接擁有超過25%公司股權或者表決權的自然人;通過人事、財務等其他方式對公司進行控制的自然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2)合伙企業:超過25%合伙權益的自然人;
(3)信托: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對信托實施最終有效控制的自然人;
(4)基金:擁有超過25%權益份額或者其他對基金進行控制的自然人。
2.要求穿透識別:對非自然人客戶受益所有人的追溯,應當逐層深入并最終明確為掌握控制權或者獲取收益的自然人。
3.簡化識別標準:
(1)對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且、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經營農林漁牧產業的非公司制農民專業合作社、國家控股的企事業單位在充分評估其風險狀況基礎上,可以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控制人視同為受益所有人。
(2)對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人民政協機關和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政府間國際組織、外國政府駐華使領館及辦事處等機構及組織不需要開展收益所有人識別。
金融機構要真正做到有效的客戶識別,難度還是很大,客戶提供的證明材料識別除了部分證件可以通過具有法律效力的查詢系統進行核實外,大多數的證明材料特別是非自然人客戶提供的都只能依靠人工識別,存在真偽難辨的風險;而且在與客戶溝通的過程中,想要客戶主動配合也是困難重重。再如,執行對信托的穿透識別,信托的受益人有可能是設定了一定條件的不特定自然人,所以金融機構認定的受益人不一定是最終真實的受益人。因此,金融機構應該對員工進行受益所有人的系列知識培訓,包括非自然人的分類、對應的股權結構構成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等;另一方面,金融機構應積極尋求真實可靠的數據來源,積極與市場監管部門合作,有效整合工商、稅務、證券等相關部門的信息,擴充本機構的數據庫,提高客戶識別準確率。
實際控制人:
實際控制人概念在我國法律中已經得到明確界定。我國《公司法》、《證券法》及《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都是在2005年-2006年間做了相關修改,使得實際控制人的界定在《公司法》得到第一次明確體現。特別是對那些在法律上不承擔義務而事實上卻享有權利的特殊主體提供了法律規制的工具,而《證券法》及《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則是對實際控制人在證券領域內的責任與義務做了規定。由此開始,《公司法》、《證券法》及《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概念給予了明確解釋,有利于對上市公司實質控制權進行確定。對于“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概念運用較多領域主要有兩大類:
實質控制權的確定不僅涉及到長期股權投資后續計量是采用成本法還是采用權益法,而且關系到合并財務報表合并范圍的確定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關于“上市公司控制權”、“一致行動人”等概念的解釋廣泛用于資本市場實際控制權轉移及其他股權交易的相關特殊主體認定
中國證監會認定實際控制人堅持事實重于形式原則。既有實際控制人的情況十分復雜,僅僅通過列舉是不能窮盡的,所以中國證監會除了列舉具體形式外還經常規定“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例如,當公司沒有過50%的控股股東時,如何認定兩個持股比例相近的股東誰是實際控制人的問題,應從公司歷往股東會、董事會組成、決議表決情況以及公司重大問題決策過程去考證,誰持續性主導公司重大事項決策的,誰就是實際控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