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任董事
公司的首任董事在提交登記處的創立文件中列明(s453-454),并需要被委任者的書面同意(s74)。
公眾公司和擔保有限公司至少需要2名董事,私人公司可以只有1名董事。對于只有1名成員,且該成員為其唯一董事的私人公司,其可以(不論章程要求)提名一名18歲以上的自然人作為reserve director,并在公司董事死亡時代理其職責。reserve director的提名和信息需提交處長(s455)。
法人團體只能擔任私人公司(且不屬于包含上市公司的集團成員)的董事,并且公司至少有1名自然人董事(s456、457)。
如果公司沒有委任足夠數目的董事,處長可以要求公司按照有關要求委任一名或多名董事(s458),該要求必須包括:公司違反的法定規則,公司執行的限期(1-3個月,s458),并提醒違反為犯罪。
后續的董事委任由成員大會通過普通決議案決定。如果是公眾公司或擔保有限公司,董事選舉的動議必須分項表決,除非提前由成員大會全體通過(無否決票)允許合并表決,否則不論是否有反對,決議均為無效。公眾公司的董事應當在第一次AGM時全體退任,并在后續每年退任三分之一(art 23-25)。委任和退任的記錄需在15日內送交處長登記(s645(1))。
擔任董事的條件
法律對董事沒有specific qualifications的要求。
- 年齡:董事必須至少年滿18周歲(s459(1));
- 破產情況:未獲解除破產者(an undischarged bankrupt)不得擔任董事或參與經營,除非向破產管理署署長(Official Receiver)發出意向通知,并隨后獲得裁定其破產的法庭許可(s480);
- Disqualify order:如果法庭disqualify某人擔任董事的資格,其時長最多為5年、10年和15年(Magistrate, District Court, High Court),一般會比這更短,但最少為一年(in the case of unfitness)。一般可能包括:
- 涉及欺詐、不誠實罪行,或是在公司成立、組建、管理、接管或清算中被判serious offence的不得擔任董事(Cap 32 s168E);
- 持續違背《公司條例》要求提交return、account或其他文件到處長的要求(Cap 32 s168F);
- 在清盤中欺詐,或涉及fraudulent trading(Cap 32 s168G);
- 由于其作為董事的行為導致公司破產(Cap 32 s168H)。
公司章程還可以做其他的限制:根據art 27,如果被禁止擔任董事、破產、無民事行為能力、連續未經同意不出席會議6個月、被普通決議案卸任等,就不再擔任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