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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董事(Executive Director)和非執行董事(Non-executive Directors)是相對的,執行董事是公司的職員。獨立董事就是跟公司沒有任何關系的,可以獨立發表自己的觀點,對公司的董事會決策包括一些重大的問題獨立發表意見。證監會要求,它的意見必須是獨立的,不會受到某一個集團利益的指示。
他的地位與首席執行官或董事總經理差異在只具代表董事會的行政執行權而不具全權代表法人法律行為。執行董事一般都獲得工資或報酬。
如在北美地區的非營利機構中,資深管理者通常被稱作執行董事或總干事,而不是首席執行官,因為后者通常讓人聯想起那些商業公司。小團體或者會員組織通常使用執行秘書一詞。執行董事和其他董事會成員的區別是他會因為自己的職位得到報酬,并且同時要接受董事會其他成員的質詢。
另外,在上市公司的組織結構中,執行董事一般指董事會成員中那些身兼行政執行權及負責代表的人。在這種情況下,他們和非執行董事的區別是他們直接參與公司的運營。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 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 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