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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執行董事就像公司雇員一樣,通常獲長期雇傭合約的保障。按香港公司條例相關規定,香港公司股東(通過普通決議)可在董事任期屆滿之前免去其職務,不論在公司的章程或該董事與公司之間的任何協議如何規定。
香港公司委任董事的方法在公司章程中規定,一般首批董事的名單列于公司章程中,或刊于在公司章程中由認股人簽署的首批董事報表中。 隨后,香港公司在股東大會上可依普通法有一項補充空缺的權力。 一般公司章程也會授予董事補缺的權力,或委任額外的董事,只要不超過公司章程中容許的最高人數便可,章程通常授予公司在股東大會上委任和確認該項委任的權力。
根據香港公司章程的任何有關條款,可以免除董事的職位。 香港公司條例相關規定,股東大會可以通過一項普通決議,免除董事的職位,這一規定不可從公司組織章程中排除。 如果想在大會上動議提出這類決議,需要提前28天向公司發出通知,公司需要立即將該通知副本送交有關董事。董事有權要求將他和她的書面意見傳達給股東,可以附在發給股東的會議通知中發出,或在股東大會上讀出,他或她也有權在會上發表講話。 按公司條例相關的規定免除董事職位并不影響他享有的賠償權,賠償由于免職帶來的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