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架構、商業模式以外的合同稅務籌劃
2,標的(商品、服務性質界定):賣方收入性質界定可能影響潛在稅負成本;買方一些名目支出實行限額扣除,支出費用性質影響所得稅扣除,結合具體情況確定發票“抬頭”。實踐中立法空白領域可界定為不同性質交易,可能適用不同稅目,實現降低稅負。
3,價格:對技術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價格難明確可規避稅務主管部門重新按一定標準做納稅調整。
4,履行期限、地點與結算方式:交易方式影響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推遲發生時間,增值資金的時間價值。
5,違約金與增值稅:交易實現時,違約金、賠償金多視為價外費用;交易未達成,違約金、賠償金不屬于此范疇,不納入增值稅、營業稅的納稅范圍。
6,歷史遺留問題:并購前充分盡調+股權收購合同中涉稅擔保條款。
7,稅務處理與財務核算+發票的銜接,表述和內在邏輯一致,且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憑證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