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利用不同地區的離岸公司進行節稅
目前離岸中心大概有三類:一種是不征收法人或個人所得稅,但以財產稅、關稅代替,如BVI群島、百慕大群島;一種如中國香港、新加坡,對來自當地的所得稅按正常利率征稅,但對來自公司注冊地以外地區的所得稅少征或不征,同時也不征流轉稅,這為那些在當地設立公司并從海外獲利的外國人提供了有利條件;還有一種像盧森堡,既對當地也對來源于國外的收入征收所得稅,但為外國人在當地設立實體創造了極其優惠的制度,以支持一定的外國業務。
2、利用雙邊稅收協定及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兩國/地區之間簽訂的協調相互間稅收分配關系的稅收協定,主要目的是為了消除跨境企業在兩地開展業務時,避免兩地對其進行雙重征稅,同時達到穩定稅收待遇、適當降低稅率、防止偷稅漏稅等目的。
3、根據不同業務/需求設立不同類型的境外公司
①金融公司可以通過在境外建立一個金融公司,然后在企業購買一些證券投資或購置不動產時,可以將資金通過該金融公司,減少一定的納稅額。
②投資公司一般可分為三類,一種由集團建立的投資公司,一種為私人的投資公司,最后一種為離岸基金公司的形式。海外公司往往用來掌管對子公司和聯合公司、公開上市公司和不上市公司以及合資項目的投資。在許多情況下,因特殊投資所帶來的資本增值可不須交稅。另一方面,利用在同締約國有雙邊稅收協定的無稅或低稅司法管轄區建立的公司,可以把股息的預扣稅大大降低。
③在境外建立服務公司,可以由該服務公司收取報酬,從而避免高稅收國家征收的企業所得稅。
④在境外建立貿易公司,可以用來國際交易,通過在企業對外的國際貿易中引入境外公司,從而獲得減稅的機會。
4、利用“導管方式”進行調配
舉個例子:A公司一直在與美國一家公司C做生意,并取得一定數量的營業收入和利潤,A公司也按照取得的營業收入及利潤向當地政府納稅。如果現在改由A公司與香港離岸公司B(實際上同A屬一家)作中轉,再由B公司向A公司買貨賣給美國的C公司,由于A公司只是反映出一小部分的營業收入和利潤,其余大部分的收入和利潤由B公司反映,這樣A公司的稅款大大降低。如果B公司申請的離岸豁免被稅局通過,則無須繳納利得稅。
總而言之,企業進行市場投資,特別是跨境海外投資的時候,考慮的因素要更多,稅務是投資計劃中最復雜的部分,搭建架構的過程中,是否享受稅收協定的優惠,包括當地所得稅稅賦、股息利息預提所得稅稅賦、退出轉讓資產和股權相關資本利得稅稅賦,海外投資項目在海外的利潤應該以什么形式返回中國等等。因此,香港公司只要進行合理的稅務籌劃就能夠大大增加企業營收和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