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濫用稅收協定是一種很普遍的現象。OECD、聯合國和大多數的國家都對這種做法持否定態度。在OECD關于中介公司的報告中,指出了該種做法的危害性。第一,稅收協定是締約國雙方為各自居民的利益而做談判的,他們相互給予稅收優惠和減讓。如果第三國居民通過在稅收協定的兩個締約國的任何一國設立一個公司,該國將獲取利益,而是該過并沒有參加談判和做出稅收減讓。因此,對等原則就被打破了,締約國之間基于稅收協定的平衡就改變了。并使締約國雙方對稅收協定的適用失去了預期。第二,所得收入的國際流動可能導致逃避納稅或不足額納稅的結果,這將導致來源地收入國家稅收流失。這樣一來,簽訂稅收協定的目的就落空了。稅收協定是建立在對相關所得至少征一次稅的假設上的。第三,濫用稅收協定使得該種利益為本不欲給予的第三國居民所獲得。這樣,第三國也就沒有了參加稅收協定談判的熱情,因為該過納稅人可以利用現存的其他國家之間的稅收協定。這樣第三國將不愿意與來源地國家簽訂稅收協定并給予來源地國家對等的利益。
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反對濫用稅收協定,一些學者認為濫用稅收協定是“納稅人的自助行為”,這種做法的發展“形成了事實上的多邊稅收條約”。
對濫用稅收協定的影響雖然有不同的看法,但有一點是明確的:濫用稅收協定確實導致了許多國家(特別是所得來源地國家)稅收的流失。
OECD關于雙重征稅和終結公司的使用的報告,指出通過兩種方法,稅收協定可能被濫用。這兩種方法可以通過簡單的例子加以說明。
1.設立直接中介公司(direct conduit companies)
B國與C國之間締結了雙邊稅收協定,給予B國居民包括根據B國法律設立的公司來自于C國的所得以稅收優惠。A國和C國之間沒有稅收協定,或者A 國與C國之間的稅收協定給予A國居民有限的稅收優惠。同時,A國和B國之間有稅收協定,給予A國居民來自于B國的所得以稅收優惠,或者是A國國內法給予這樣的稅收優惠。在這種情況下,A國居民就在B國設立一家公司,設在B國的這家公司可以從C國的所得就可以享受B國與C國之間稅收協定給予的優惠,B國公司再把所得匯回A國居民,同樣A國居民能夠享受A國與B國之間的稅收協定給予的優惠。這樣,A國居民就通過在B國設立一家中介公司減輕了其在C國所得稅收負擔。
2.設立進階中介公司(stepping-stone conduit companies)
與設立直接中介公司的狀況相似,A國與C國之間沒有稅收協定或稅收協定只給予有限的稅收優惠,但A國與D國之間締結有稅收協定,給予A國居民來自于D國的所得以稅收優惠,或者A國國內法給予稅收優惠。D國的稅收制度對所有公司或者是某一類型的公司是優惠的。在B國,向外國公司支付的費用可以作為成本扣除,而來自于C國的所得可以享受B國與C國之間稅收協定給予的優惠。在這種情況下,A國居民就可以在D國設立一個公司,該公司在C國實現其利潤并可享受B國與C國之間的稅收協定給予的優惠。這樣,來自于C國的利潤就可以在幾乎沒有任何成本的情況下轉移到D國。由于這筆利潤在D過免稅或稅很低,這樣來自于C國的所得最終可以有機會在沒有任何成本的情況下返回到A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