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供應商和客戶均不是香港客商;
- 訂單的簽署過程均不在香港發生;
- 貨物未在香港發生報關、收發貨等;
- 未在香港有實體的辦公室和聘請香港員工;
- 未在香港政府留有任何經營紀錄等。
如果同時達到以上5個條件,基本上可以向稅局申請豁免稅收。稅局會根據公司的經營模式,評估豁免的可能性。申請通過,則無需在香港繳納利得稅。
香港公司申請海外利得離岸豁免需要準備資料:
- 公司的組織架構圖、公司執照、員工資料,包括員工姓名、職位和薪酬等;
- 香港公司業務運作模式的證明材料,如供應商和客戶的收付款方式,是在哪里尋找的,在哪里簽約的等;
- 所有交易協議、發票、合同、報關單或收發貨單、信用證、保險、運輸單據、電郵、傳真等;
- 至少前5大供應商與顧客的交易金額、名稱、地址;
- 香港公司怎樣選擇供貨商、怎樣決定價錢;供貨商怎樣送貨,怎樣付款給供貨商,有沒有開信用證,誰負責開信用證;
- 怎樣找客戶、怎樣決定價錢;怎樣送貨給客戶,客戶怎樣付款,有沒有收信用證
- 其他稅局要求提供的資料。
香港公司離岸海外利得離岸豁免申請程序:做賬審計→ 將經審計報表與報告交稅局提出申請→ 稅務發出離岸問題信件→ 撰寫回復信件及相關資料交稅局→稅局出審批結果。
香港公司首次申請離岸豁免成功后,稅局會默認公司離岸經營,但也會不定期復查。
如香港公司的經營業務于某一年度發生變更,需要主動向稅局說明情況,要在審計報告與稅表上寫清楚,稅局就會再次出信詢問新業務的離岸性質,相當于需要重新申請離岸豁免。


贊同來自: 傅強
- 公司的營業地點在哪里;
- 客戶(買家、賣家)是否是香港企業;
- 合同是否在香港簽訂;
- 貨運是否有經常過香港報關;
- 收付款的結算方式。
針對海外利得申請稅務局可能發出的發對,很重要一點需要貴公司把日常業務操作中的所有相關單據保留好,包括:參加展會的門票,收入支出發票,報關單據等貿易操作中產生的單據,這樣可以保證以后的稅務反對回復更順利的申請下來。
注意:任何稅務安排都必須事先予以安排,事后再做就是刻意瞞稅,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