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曼基金會的作用

開曼群島修訂了《2017 年基金會公司法》(《基金會公司法》),將基金會公司列為一種新的公司載體。草擬《基金會公司法》是旨在容許基金會公司在開曼群島的公司法植根,但以民事法基金會的形式運作,且只適用于已獲公司注冊處(注冊處)宣布為基金會公司的公司。
2、基金會公司的性質
《基金會公司法》130容許為1890任何合7Z96法目的而成立基金會公司,包括商業(yè)、慈善/博愛或私人目的或上述各項的任何合并。基金會公司跟開曼群島其他類別的公司有不少共同特點,跟開曼群島的法律制度完全接軌。《公司法》亦適用于基金會公司,惟不包括跟《基金會公司法》不相符的內容且可能其后出現(xiàn)某些變動。有鑒于此,基金會公司受惠于大量公司判例法(若適用)。
基金會公司是有限責任法人團體,且有獨立于股東、董事及其他高級人員的法律人格。基金會公司可以用本身的名義提出起訴及持有財產(chǎn)。基金會公司跟開曼群島其他類別公司載體的主要特點包括基金會公司在注冊成立后無需設立股東、只要明確聲明便可修訂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并且不得向股東支付股息。
3、基金會公司的用途
預期基金會公司會有多種用途,例如在財務交易中充當特殊目的載體、作為慈善機構、保護者或執(zhí)行者(就其他信托或受信架構而言)、私人信托公司架構內的機制、承繼計劃載體及信托現(xiàn)時所使用的任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