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曼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需要取得牌照嗎?

《證券投資交易法》SIBL項下的豁免人士規則
由于取得CIMA頒發的牌照程序復雜且成本較高,開曼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通常不會選擇申請牌照,而是申請成為豁免人士,以在開曼合法開展證券投資活動。
根據SIBL的規定,豁免人士分為登記人士(registered person)和免于登記人士(non-registrable person),分別對應SIBL附則四的第1、4、5類人士和第2、3、6、7類人士:
1、登記人士
屬于SIBL附則四的第1、4、5類人士的豁免人士,應向CIMA申請注冊為登記人士:
- 第1類:作為集團內部的公司,僅為集團內部的其他公司進行證券投資活動;
- 第4類:僅為特定人士進行證券投資活動,且由開曼持牌人士提供注冊辦公室。其中,特定人士包括:專業人士(sophisticated person)、高凈值人士(high net worth person),及投資人為前述人士的公司、合伙企業或信托;
- 第5類:在開曼無注冊辦公室的第4類人士,且受CIMA認可的境外監管機構監管。
根據SIBL的規定,CIMA對登記人士進行前置審查,申請注冊為登記人士應符合以下條件:股東、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適格,擁有2名自然人董事(如為豁免有限合伙人的,其普通合伙人應擁有2名自然人董事),及支付注冊費。
另外,作為持續監管措施,登記人士應于每年1月15日前向CMIA提交年度報告,并繳納年費;并應于以下重大事項發生后21日內向CMIA報告:董事、合伙人、反洗 錢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發生變動,股份或合伙權益發生變動,年度報告中任何信息發生實質性變化,停業。
2、免于登記人士
屬于SIBL附則四的第2、3、6、7類人士的豁免人士,無須向CIMA申請注冊為登記人士:
- 第2類:作為合營企業(Joint enterprise)的一方,為合營企業之目的進行證券投資活動;
- 第3類:特定機構,包括:CIMA、股票交易所、開曼政府或其成立的部門;
- 第6類:僅以特定身份進行證券投資活動,不因此單獨取得報酬且對外不以進行證券投資活動示人;或僅以特定身份進行證券投資活動,作為取得牌照或豁免牌照的公司、合伙企業或信托的代表。其中,特定身份包括:董事、合伙人、清算人、破產管理人、接管人、執行人或管理人、信托受托人;
- 第7類:單一家族辦公室,證券非第三方持有,對外不代表單一家族成員外的人士進行證券投資活動為開展SFA項下的基金管理活動。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注冊
根據《董事注冊及牌照法》(The Directors Registration and Licensing Law, “DRLL”)的規定,公司形式的SIBL附則四的第1、4類登記人士的董事應在CMIA進行注冊。基金管理人違反前述規定的,將構成犯罪,并被處以20,000開曼元的罰款。
除非申請人涉嫌欺詐而被判為刑事犯罪,或被監管機關等作出不利裁決或罰款等,通常任何自然人均可以擔任董事,并通過向CIMA提交董事的基本信息及支付注冊費完成董事注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