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割除基金(Excluded Funds)
私人基金和封閉基金是在 IFA 的適用范圍之外,不受百慕大金融監管局(下稱“BMA”)之監管。私人基金的投資者少于 20 人(不“穿透”計算,即只有注冊持有人才被計入總數),其并不通過向公眾發送要約邀請的方式發行。
豁免基金(Exempted Funds)
基金可以申請豁免不受 IFA 下的分類,若 (i) 只向“合格參與者”(定義見下文)開放,(ii) 聘用被BMA認可的行政人,(iii)任命一位審計師,以及 (iv) 在百慕大有一位可以查閱基金帳簿和記錄的高級職員、受托人或居民代表。
特定分類基金(Classified Funds)
1. 機構基金 (Institutional Funds)
基金可被分類為機構基金,若:
(a) 根據其章程和招股書- (i) 只向合格參與者開放;或 (ii) 要求每一位參與者在基金中的最低投資額為十萬美元($100,000);以及
(b) 在百慕大有一位可以查閱基金帳簿和記錄的高級職員、受托人或居民代表。
構成“合格參與者”的條件是:2. 行政基金 (Administered Funds)
(a) 若其為自然人,則其在投資基金當年之前兩年,每年個人收入超過二十萬美元($200,000),或在上述年度內每年與配偶的共同收入超過三十萬美元($300,000),且其有合理預期在投資基金當年能達到相同的收入水平;或
(b) 若其為自然人,則其在投資基金當年之凈資產或與其配偶之共同凈資產,超過一百萬美元($1,000,000)(即“高凈資產投資者”);或
(c) 若其為自然人,則其在金融和商業方面的知識和經驗,能夠使其恰當地評估擬進行的投資的價值與風險;或
(d) 若其為法人團體,非法人組織,合伙或信托,則其總資產不少于五百萬美元($5,000,000),不論該資產是由其單獨擁有;或其中部分由其擁有,部分由另一法人團體擁有,且其為該另一法人團體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或
(e) 若其為一實體,則其所有股東、成員或受益人都屬于上述情形之一。
基金將被分類為行政基金,若其行政人持有IFA下之執照,且:-
(a) 根據其章程和招股書,要求參與者在基金中的最低投資額為五萬美元($50,000);或
(b) 基金在BMA就此目的而認可的證券交易所上市。
3. 標準基金 (Standard Funds)
若基金不在上述兩種基金類型之列,則其將被分類為標準基金。
財政部長有權修改構成任何基金類型的條件,亦可增加新的基金類型。
特定司法管轄區基金(Specified Jurisdiction Fund)
《2012投資基金(特定司法管轄區基金)(日本)法令》》(下稱“法令”)聯同《2012投資基金(特定司法管轄區基金)(日本)條例》允許根據法令設立的百慕大基金向日本公開市場進行推廣(下稱“日本基金”)。該法令的設立具體是為了確保百慕大的日本基金所適用的規則將符合《日本證券經紀協會法規》中的要求,該法規規定日本證券經紀僅可向客戶推廣認購法律、法規和披露體系“良好規定”的司法管轄區內設立的任何外國投資基金的證券。日本基金受金管局規管,金管局對日本基金有額外的信息、規管和披露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