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下面是離岸基金選擇開曼群島作為注冊和運營地的幾大因素:
1、政府不對基金的收入征收直接的稅,也不對基金的投資者、管理者、運營者的收入征收直接的稅;
2、對外匯兌換沒有限制;
3、對投資戰略、貨幣、投資工具、風險等沒有限制;
4、擁有完善、現代、靈活的基金管理法律;
5、靈活的基金結構;
6、靈活的報告制度,可使用各國的會計標準;
7、與加拿大、美國和拉美處于同一時區;
8、大量的專業服務提供商;
9、基礎設施完善;
10、安全、合理的管制環境;
11、可快速便捷地成立基金;
12、對當地監管者、經營者沒有要求;
13、政府與私營企業的良好關系;
14、政治穩定;
15、完善、獨立的糾紛解決司法體制。

一般情況下注冊開曼公司主要是以下原因
1、用作控股公司。這一點和其他離岸公司基本一致。
2、用作上市主體。幾乎所有VIE架構在美國和香港上市的公司,其最終上市主體都是開曼公司。
3、用作海外基金主體。因為開曼群島無外匯管制,可以用透過開曼基金在全球范圍內募集資金,特別是募集美元基金。
開曼基金一般是開曼的有限合伙企業形式(ELP)的服務。在注冊此ELP之前,一般需要設立一個開曼GP。
1. 最少一名股東,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沒有國籍上的限制。
2. 最少需有一名董事。董事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而且沒有任何國籍上的限制。
可不可以在開曼群島注冊中文公司名稱?
1. 在開曼群島成立公司, 一般都使用英文名稱,由于近來有較多的中國人擁到該島注冊公司,現在該島政府已經允許注冊中文名稱了。只是增加一定的費用而已。
2. 對公司名稱沒有特殊要求,除非經過特許,否則公司名稱不能出現bank(銀行) 、trust(信托)、mutual fund(基金)、insurance(保險),或是reinsurance(再保險)等字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