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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私募基金(修訂)法案》,開曼私募基金都需要在每個財年結束后的6個月內或CIMA允許的寬限期內遞交審計賬目。CIMA 對私募基金審計報告及年度報告的具體要求:
1.由 CIMA 認可的審計師審計的年度賬目必須每年向 CIMA 備案。
2.審計報告必須由審計人員以電子形式每年提交給 CIMA。
3.每個子基金都需要單獨的年度報告(“FAR”)。即投資組合公司的每個投資組合、包括信托中的子信托、基金、信托或合伙關系中的每種股份類別、單位或權益,基金須為其保持單獨呈現的獨立賬戶。
4.該審計報告需要在每一個財務年度結束后的6個月內進行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