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實踐中,如果已完成ODI登記備案,因實際情況暫時不打款的,需要注意ODI證書的有效期,在到期前需及時申請延期,避免超期后證書失效。
根據商務部《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4年第3號)第十六條自領取《證書》之日起2年內,企業未在境外開展投資的,《證書》自動失效。如需再開展境外投資,應當按照本章程序重新辦理備案或申請核準。
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核準文件、備案通知書有效期2年。確需延長有效期的,投資主體應當在有效期屆滿的30個工作日前向出具該項目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的機關提出延長有效期的申請。
二、是否需要設立SPV
根據一些地方的監管政策,注冊地非申報地的投資方,需要在注冊地先設立投資主體,通常該類主體為特殊目的機構(SPV),基于稅務籌劃的考慮,組織形式通常為有限合伙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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