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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境內企業在境外設立辦事處相關審批流程參考《關于設立境外貿易公司和貿易代表處的暫行規定》。一些特殊的公司,比如保險公司、銀行等涉及更復雜的程序。
設立境外機構(辦事處、代表處)申報材料:
1、申請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境內投資主體簡介、開辦辦事處的目的、名稱、 開辦費用、主要職能、經營期限等);
2、境外機構基本情況及工作條例;
3、開辦費預算及以后年度維持經費預算表;
4、境內投資主體董事會決議(簽名蓋章)及委派書;
5、投資方有效營業執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6、派出人員簡歷及身份證復印件;
7、投資主體上年度審計報告復印件;
8、對外貿易經營資格證書復印件;
9、征詢我駐外使館經商處(室)意見代擬稿及網上申報表(港澳地區代擬稿可 免);
10、法律法規及審批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熱點國家一式五份。
注意事項:
1、境外機構的主要職能統一填寫: “收集信息、促銷產品、聯絡客戶和售后服務”。
2、境外機構名稱:××有限公司駐××辦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