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宏杰集團 跨境投資圈(公眾號ID:manivest1987) 本篇為開曼經濟實質系列文,閱讀前一篇請點擊: 【編者按】 2020年7月13日,開曼稅務信息管理局(TAX INFORMATION AUTHORITY, TIA)針對經濟實質法又發布了全新的指引,即所謂的《地區間可流動業務活動的經濟實質指引3.0版》(THE GUIDANCE NOTES FOR ECONOMIC SUBSTANCE FOR GEOGRAPHICALLY MOBILE ACTIVITIES VERSION3.0,下稱“指引”)。 最為重要的是,指引3.0針對每一類相關活動提供了指導案例(worked examples),這對實際操作非常具有參考價值。為此,我們特以「經濟實質指引3.0系列」的形式,按照「相關活動」的不同類別,和您分享指引中最有價值的關鍵點——重點合規案例。 本文我們將聚焦:在3.0版指引的指導案例中,作為總部機構,開曼公司從事何種業務會被認定為“相關實體”,并須滿足經濟實質? 一、關于總部業務(Headquarters Business) 根據開曼經濟實質指引3.0版本,「總部業務」被定義為“向同一集團內部的實體提供下述服務”: 需要指出的是,總部機構向同一集團內部實體所提供的服務不包括:銀行業務、分銷及服務中心業務、融資及租賃業務、基金管理業務、控股公司業務、保險業務、知識產權業務、運輸業務。 在這種情況下,集團被定義為“通過所有權或控制權而連接在一起的集合,其須根據適用的會計準則合并財務報表,或須在公開證券市場上交易時合并財務報表”。 從總部業務的定義可以清楚地看出,一個實體是否會被認定為總部業務,與其在集團中所處位置無關,重點在于其向集團其他實體所提供服務的類別與性質。 在從事其他8類相關活動(銀行業務、分銷及服務中心業務、融資及租賃業務、基金管理業務、知識產權業務、控股公司業務、保險業務、運輸業務)時,開曼公司所提供活動可能會落入總部業務的定義范圍內。 也就是說,總部業務和其他業務,可能會同時并存。為避免重復報告,根據3.0版指引的要求,相關實體在從事相關活動時,如果以滿足了其他8類相關活動,則不再被認定為從事總部業務。 二、總部業務的核心創收業務(CIGA) 對于總部業務的核心創收業務,3.0版指引和2.0版指引并無實質變化,其規定如下: — 做出相應管理決定 — 代表集團內其他實體產生費用 — 協調集團間各主體活動 基于上述「總部業務」及其「核心創收業務」的界定,3.0版指引給出了四個與「總部業務」相關的指導案例,供廣大開曼公司參考。 現在,我們就來看看,到底什么樣的業務會被認定為“相關實體”,進而須滿足一系列的經濟實質要求! E. Headquarters Business 三、與總部業務相關的「指導案例」 【案例1】 CayCo Ltd,作為一個相關實體,是一家集團公司的一部分。該集團公司在開曼群島和其他開曼之外的司法管轄區設有子公司,其中,每家子公司實體都有自身的董事會,負責為自身實體做出戰略決策和管理決策,并對相應管理決策和風險負責。CayCo Ltd和子公司之間并無服務協定,且CayCo Ltd不為集團子公司提供任何其他服務。 CayCo Ltd為集團內部特定子公司提供貸款和其他義務方面的母公司擔保,該等擔保以CayCo Ltd公司資產債券為抵押資產。 此時,CayCo Ltd是一個相關實體,但是其并未承擔總部業務的相關活動。因此,CayCo Ltd僅須存檔ESN(Economic Substance Notification,“ESN”)文檔,不須再滿足經濟實質測試(Economic Substance Test,“EST”)和經濟實質申報(Economic Substance Reporting,“ESR”)要求。 【案例2】 CayCo Ltd,作為一個相關實體,是一家全球性集團公司的總部。CayCo Ltd對集團公司的戰略計劃和戰略方向作出決定,且管理集團風險。CayCo Ltd的高級管理團隊花費時間定期與集團下屬子公司就執行集團戰略和風險管理進行溝通。CayCo Ltd不從集團子公司收取服務費,但從集團子公司的資產和債務投資所獲的利息、紅利和資本利得中獲益。 此時,CayCo Ltd是一個相關實體,承擔總部業務的相關活動,須存檔ESN文檔,滿足EST,并最終存檔ESR文檔。由于CayCo Ltd從事了資本利得方面的相關活動,其須在ESR文檔中報告該等收入。 【案例3】 該案例和上述案例二幾乎一樣,僅有的一點不同是:CayCo Ltd是加拿大稅務居民。 此時,CayCo Ltd不會被認定為相關實體,因為其是開曼群島外的稅務居民。CayCo Ltd僅須存檔ESN,并提交其加拿大稅收居民的相關證據,不須再滿足EST和ESR要求。 【案例4】 CayCo Ltd,作為一個相關實體,是一家全球性集團公司的總部。該集團的其他公司注冊于不同的司法管轄區,其最終控股母公司是一家美國公司。美國公司董事會為集團設定戰略方向和公司政策。 根據一份或多份服務協議,CayCo Ltd雇傭了高級管理、法律、風控、IT等方面的專業人員,為集團其他成員提供服務。根據服務協議,CayCo Ltd獲得相應報酬。 此時,CayCo Ltd,作為一個相關實體,從事了總部業務的相關活動。因此,CayCo Ltd須存檔ESN文檔,進行EST測試,并最終存檔ESR文檔。 四、針對總部機構,宏Sir的特別提醒 ? 在此,我們特別提醒您和您的客戶:所有的開曼實體,即便其并非一個相關實體(relevant entity),同樣須到公司注冊處存檔經濟實質通知(ESN);對于被認定為相關實體的開曼實體,則需要做更多的合規動作,包括接下來的EST測試和ESR存檔。 ? 如果一個實體申報的是開曼以外司法管轄區稅收居民,須向開曼TIA提供直屬母公司、最終母公司和最終實益所有人等方面的信息。該等信息,可通過CRS或經申請,交換到其他司法管轄區稅務機關(包括最終實益所有人所在地稅務機關) ? 開曼實體若未能在指定時間內滿足經濟實質測試,并提交經濟實質報告,會被開曼政府處以5,000開曼元的罰款,并加收每天500開曼元罰金。 ? 如果一直對經濟實質合規置之不理,開曼實體可能會被公司注冊處剔除注冊(strike off);若情節惡劣,開曼實體的股東或董事還可能會面臨刑事處罰。因此,您和您的客戶,請務必引起重視、及時申報! 本篇為開曼經濟實質系列文,拓展閱讀: 聲明:本文版權歸頂部作者所有,離岸快車已獲得授權轉載。未經授權,任何機構或個人不得轉載、摘編或以其他形式使用和傳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