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公司有什么需要特別遵守的規定?
(1) 非居港人士如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而獲得源自香港的利潤,都必須直接繳稅,或以代理人名義繳稅。稅款會從非居港人士的資產收回或向代理人收取,代理人必須在非居港人士的資產中預扣足以繳稅的款項。
(2) 非居港人士如收取了問題7所述的特許權使用費,須按照前文所述方式繳付利得稅。
(3) 本港人士(包括公司)如在香港代表非居港人士售賣貨物,必須每季向稅務局提交報稅表,述明出售的總得款,并同時向稅務局繳交相等于售貨得款1%的款項,或與稅務局協議后,繳交較低款額的款項。
(4) 非居港人士與密切關聯的居港人士之間如有業務來往,而經安排后,居港人士不獲任何利潤,或所獲利潤低于正常水平,有關業務可能會被視為由非居港人士經居港人士為他以代理人身份在香港經營。
(5) 非居港人士因非居港藝人或運動員在港演出而直接或間接收取款項,須遵守特別的評稅及收稅程序。
公司是否屬非居港人士主要根據事實決定,離岸公司不一定就是非居港人士,這一點必須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