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禁止類的可以采取VIE架構嗎?

《外商投資法》第四條則明確規定:“國家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負面清單,是指國家規定在特定領域對外商投資實施的準入特別管理措施。國家對負面清單之外的外商投資,給予國民待遇。”鑒于我國發改委、商務部并未將VIE模式或VIE架構列入《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根據“非禁即入”原則,VIE模式將繼續存在。
根據《外商投資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外商投資,是指外國的自然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稱外國投資者)直接或者間接在中國境內進行的投資活動,包括下列情形:(一)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二)外國投資者取得中國境內企業的股份、股權、財產份額或者其他類似權益;(三)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境內投資新建項目;(四)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資。”本條沒有解釋什么是“直接或間接”的投資活動,也未明確說明“類似權益”是什么形式,第四項設置了“其他方式”可做補充解釋的余地。如今后進一步的解釋認為,“VIE”模式也是外國投資者的其他類似權益,那么負面清單中禁止外資進入的將不能適用“VIE”模式;限制進入的必須符合規定獲得準入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