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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在CRS下的披露規則
依據CRS的劃分方法,信托屬于機構范疇,而機構有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兩大類。實踐中,依據CRS的規則及信托自身的特性,如果構成金融機構的話,信托通常屬于金融機構中的投資機構。不構成金融機構的情況下,在實踐中信托通常會被認定為消極非金融機構。
投資機構類信托
除被豁免申報的情形外,金融機構負有識別其賬戶持有人的稅收居民身份,進而對特定賬戶涉稅信息進行申報的義務。如果信托依據CRS規則被認定為投資機構,則負有同樣的申報義務。
(一)判斷規則
判斷一個信托是否屬于投資機構,需要對其進行“被管理測試”和“收入測試”。同時滿足這兩個測試的信托會被依據CRS規則認定為金融機構。
1.“被管理測試”
“被管理測試”考察信托是否滿足了被其他金融機構管理的條件,通常可以認定滿足的情形包括:
(1)信托的受托人為金融機構;或者
(2)信托受托人委托其他第三方金融機構來管理信托資產。
舉例來說,如果某一設立在海外的信托,其受托人為某一持牌信托公司,由于該持牌信托公司屬于金融機構,所以這里“被管理測試”被滿足。如果該信托的受托人是香港某律師,由于受托人是自然人而不是金融機構,則不滿足“被管理測試”??墒?,如果該律師雖然作為受托人,但轉而委托某專業投資顧問機構管理信托資產,則還是會滿足“被管理測試”。
2.“收入測試”
“收入測試”考察信托直接收入的來源成分。如果信托的直接收入有50%以上是來源于金融資產的投資、再投資和交易,則收入測試被滿足。
例如,如果某一信托持有的資產僅為數套房產,其直接收入為房產出租的租金,由于不屬于金融資產的投資、再投資和交易收入,所以不會滿足“收入測試”。但是,如果該信托不是直接持有房產,而是設立了一家公司,由公司持有房產,信托再持有該公司股權。那么由于股權屬于金融資產,房租收入會被認定為股權收益,“收入測試”被滿足。
(二) 賬戶持有人
投資機構作為金融機構的一種,負有金融機構的識別和申報義務。其需要識別的賬戶持有人包括了股權權益持有人和債權權益持有人兩種。對于債權權益持有人的識別,CRS中并無規定,實踐中各國是參照本國法律來界定債權及債權持有人概念的。就信托而言,股權權益持有方指的是信托的各參與方,具體包括:
1.信托委托人
依據CRS規則,不論信托協議中約定的委托人權限為何,信托委托人都屬于賬戶持有人。即使委托人設立的是一個不可撤銷信托,并且把自身排除在受益人之外,其依然屬于CRS下的信托賬戶持有人。
2.信托受益人
信托的固定受益人一般直接被認定為信托的賬戶持有人,而信托的任意受益人,只有在收到信托分配的利益的當期才會被視作賬戶持有人。
老王以價值1500萬美元的金融資產在新加坡設立了一個信托。依據信托協議,其女友張小姐在每年的12月31日可收到信托分配給其的20萬美元,其子小王在有教育、就醫及成家立業方面的需要時,信托視小王的需要為其分配合適的金額。其后不久,小王計劃前往國外讀中學,信托向小王分配30萬美金作為求學費用。本例中,張小姐屬于信托的固定受益人,會始終被認定為信托的賬戶持有人。小王只有在收到信托分配收益的當年,例如收到30萬美金的當年會被認定為賬戶持有人。
3.其他對信托實施有效控制的個人
CRS規則下,其他對信托實施有效控制的個人至少應當包括信托受托人和保護人。
特殊處理
如果信托的賬戶持有人不是自然人而是機構,那么信托應當對該賬戶持有人進行“穿透”,找出其實際控制人,識別其稅收居民身份以決定是否進行申報。這里的實際控制人概念應當與FATF的反洗錢《建議10》中的“受益所有人”(BO)概念一致,即最終擁有或控制所發生交易實際利益的自然人,以及對法人或法律安排具有實際控制力的人員。通常在公司類機構中,直接或者間接擁有超過25%股權或者表決權的自然人,通過人事、財務等其他方式對公司進行控制的自然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可以被認定為實際控制人。我們了解到,實踐中,投資經理等資產管理人也會被作為對信托實施有效控制的人予以披露。
消極金融機構類信托
一個信托如果不屬于CRS下的金融機構,則屬于非金融機構。在實踐中,信托由于其自身特點,通常信托不會從事積極的經營活動。因此,不被認定為金融機構的信托通常屬于消極非金融機構。如果某信托被認定為消極非金融機構,則此時負有識別和申報的義務的不再是該信托,而是其所開戶的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必須穿透該信托,查出其實際控制人,依實際控制人的居民身份決定是否進行申報。與投資機構類信托的賬戶持有人類似,消極非金融機構類信托的實際控制人包括了信托的委托人、固定受益人、任意受益人、保護人和受托人。并且,如果消極金融機構類信托中存在不是自然人而是機構的實際控制人,那么信托應當對該實際控制人進一步“穿透”,找出其最終控制人,識別最終控制人的稅收居民身份以決定是否進行申報。